一、我国与发展中国家贸易关系的指导原则
1983 年 1 月,我国宣布了对非洲国家进行经济合作的四项原则,即: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这四项原则不仅对非洲发展中国家适用,也是我国同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指导原则。平等互利,这是我国在处理国际经济关系中一贯坚持的原则,它体现了
我国主权的独立性,既不屈服和依附于强国,也不欺负弱小国家。我们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往来时,严格尊重对方的主权,从不附带任何条件,不要求任何特权。
讲求实效,是指中国同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从双方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出发,发挥各自的长处和潜力,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形式多样,是指中国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方式可以
多样。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合资经营、技术服务、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科学交流等等方式,使合作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共同发展,是我国同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目的。通过平等互利的贸易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互相取长补短,以利于增强双方自力更生的能力和促进各民族经济的发展。
在以上原则指引下,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有了较快的发展。目前,我国已与 140 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与其
中的 70 多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贸易协定。
1978 年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贸易总额
为 34 亿美元,1991 年增加到 241 亿美元,比 1978 年增加了 7 倍多。与此同时,我国本着国际主义精神,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还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