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平等互利原则

我国利用国际分工,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然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我国同各国进行贸易时,不附加任何不平等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也绝不允许别国把任何不平等的条件和不合理的要求强加给我国。在贸易往来中,我国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强人所难。在贸易协定、贸易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符合对等原则。实践证明,我国在利用国际分工中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可以抵制外国不平等待遇和不合理要求,不仅符合我国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破除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中的强制和剥削性质,有利于破除旧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逐步建立新的尊重各国主权、平等互利的国际贸易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