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对外贸易渠道,打破独家经营的局面

国务院有关部委陆续建立了一批进出口公司(工贸公司),最早建立的有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等,将原来由对外贸易部所属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的一些进出口商品,分散到有关部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营。这些公司一般在各地设有经营性的分支机构,并大部分在国外派驻机构和创办独资、合资企业,这样,扩大了贸易渠道,增强了产销结合。国务院还批准成立了一些综合性贸易公司,其经营范围较广,除经营本系统内的进出口业务外,还经营某些商品和代理国内单位的进出口业务, 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等。此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以及有关学会、协会、团体等也成立了经营某些类别的商品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和从事对外广告、展览、咨询服务等服务性业务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广东、福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决定,相应扩大这两省的外贸经营权,其产品除个别品种外,全部由省外贸公司自营出口。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福建等省市分别成立了外贸总公司,主要经营本地方自产的部分商品出口和地方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还成立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负责经营本地区的技术引进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出口业务。陆续批准一批大中型生产企业经营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业务和生产所需产品的进口业务。

据统计,从 1979 年至 1987 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 2200 多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企业也拥有本企业产品出口和有关原材料进口的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