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地(市)、县(市)设立进出口公司的问题

沿海开放地区的地(市)、县(市)年出口供货额在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 内陆省、区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市、州、盟)、县(市、旗)年出口供货额在 3 亿元人民币以上,并在交通运输、海关、商检等方面具备一定条件的, 经经贸部批准可设立一家外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