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对外贸易管理(1949 年~1978 年)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至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 年~1956 年)

根据 1949 年 9 月 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所规定的我

国“实行对外贸易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 1950

年 12 月 8 日颁发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央贸易部据此制定并颁布了《对外贸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暂行条例》的精神,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具体职能主要是对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厂商和外商进行登记管理;明确规定对所有迸出口商品全国实行许可证制度。与些同时,中央贸易部加强了对各口岸对外贸易管理局的领导,明确对外贸易管理局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中央贸易部的命令和决定,对对外贸易实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范围是实施进出口管理制度,审批签发许可证;审核出口商品价格,参照国外市场情况,拟订最低限价;负责召集所管辖地区的各国营进出口专业公司联席会议;督促和检查各国营进出口公司的季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和任务的完成情况;负责办理所在地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核准、发放执照的工作。

这一时期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特点是:1.对外贸易管理比较严格。由于面临着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的“封锁”、“禁运”,为了有效地开展反对“封锁”、“禁运”的斗争,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并保持国内经济的稳定;国家必须加强对对外贸易的控制和管理。2.管理对外贸易的方法比较简单,全面实行进出口许可证是这一时期对外贸易行政管理的主要方法。3.通过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的建立和一系列全国性外贸管理法令、法规的颁布,使对外贸易管理集中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克服了各地区因解放时间先后不一而出现的分区立法和分散管理的状态,统一了全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