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关《公告》中的几个名词解释
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它包括在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结汇:是指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必须将规定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及时调回境内,按照银行挂牌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售汇:是指境内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需用外汇,可按规定 持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是指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贸易和非贸易项下的正常对外支付用汇,除规定需有配额、许可证、登记证的商品外,一般对外支付用汇,毋需经过审批,可持进口合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银行挂牌汇率,用人民币兑换外汇。取消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 实行人民币有条件的可兑换,将促使人民币逐步走向自由兑换。
可兑换货币:是指这种货币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流通转让,自由买卖,可以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用于对任何国家的结算。如美元、马克、日元、瑞士法郎等均是可兑换货币。
汇率并轨:1994 年以前,我国人民币汇率是双轨制,官方汇率与(调剂) 市场汇率并存。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双轨制,实行单一汇率。每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上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同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买卖外汇的交易系统, 其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外汇余缺和清算服务。外汇交易市场以外汇指定银行为交易主体,是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他运用计算机联网沟通各银行间外汇交易,办理交易和清算,并通过立法将市场规范化、法制化。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正在筹建中。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但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管理。国家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汇率,允许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在稳定通货前提下,中央银行可以进入市场买卖外汇,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外债偿债基金:是指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保证外债的清偿,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其外债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准备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还本付息,不得挪作他用。
现汇帐户:是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的可兑换货币的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个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以及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保留外汇的企事业单位等都可以开立这种帐户。但是,开立现汇帐户都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告》指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仍维持现行办法。
境内外币计价结算:是指在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外
商投资企业间的商品,以外币计价结算,或以人民币加收外汇额度计价结算的做法。我国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使用,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
外汇兑换券:以人民币为票面额,国家授权中国银行于 1980 年 4 月 1 日发行。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可以用外汇向银行兑换外汇券,并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费用。鉴于目前国内可以用人民币购买任何商品,自 1994 年 1 月 1 日外汇券停止发行,但以前发行的外汇券可以继续使用,可以用于购物,也可用于支付费用,不受时间限制;也可到中国银行办理兑换。
国际收支:是一种一定时期的统计报告。它表明:一个经济实体与世界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收益方面的交易;该经济实体的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的所有权与世界其他经济实体间的债权债务的变动和其他变动; 以及不偿还的转移和会计上为平衡前述不能相互冲抵的交易和变动所必需的对应分录。因此,国际收支反映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易,纪录过去一定时期已发生的交易。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经济往来, 不管是货币形态还是实物形态,不管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均应列为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国际收支行 为,都必须如实、及时地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的制度。他是我们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分析、预测的基础,是完善我国国际收支宏观调控体系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