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行政企分开
实行政企分开后,对外经贸部和省、市、自治区对外经贸厅(委)专司对外经贸的行政管理,并重新设立驻口岸的特派员办事处机构,逐步建立对设立对外贸易企业的管理,重新恢复对部分进出口商品的许可证制度,实行配额管理,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对出口商品商标的协调管理,以及进一步加强海关、商检、外汇的管理。外贸企业则要从原来所属的行政部门独立出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经济实体,承担国家
规定的进出口任务,建立责、权、利一致的经济责任制,自主经营进出口业务。各级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外贸企业的内部事务,给企业以充分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