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出口商品对外作价的变化
50 年代,我国对东西方贸易的作价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同原苏联、东欧、
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的贸易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贸易协定,按 1950 年的合同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做法。对未成交过的商品,参照其他国家已成交的合同作价,没有上述各种价格的商品价格,按当时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958 年,中、苏等 12 个国家的共产党代表会议作出决定, 明确规定以 12 个国家间多年来已经形成的价格作为双方贸易作价的基础,以
卢布为计算单位,多年不变。1970 年,改变单独以卢布为计算单位的做法, 采用本国货币作为各自的结算单位。一直到 1975 年以后,才改变以 1958 年价格为基础的作价办法,采用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的办法,以第三国货币为结算单位。
50 年代初,我国对资本主义国家贸易的作价原则是:一般按照资本主义国际市场价格,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可以高一些或低一些,按质按量,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时,由于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业务不少由私营进出口商经营,为了争取合理价格并防止私营进出口商逃汇和套汇,国家建立了价格管理制度,对出口商品实行限价政策。国营外贸公司对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商品的作价,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质分别由对外贸易部、各进出口总公司和口岸外贸局三级管理。
进入 60 年代后,随着对西方国家出口贸易的扩大,出口商品作价问题就成为更加关键性的问题。为了使我国出口商品进入资本主义市场并站稳脚跟,我们对出日商品的作价采取了稳价多销的办法。主要指我国的出口商品一经销开后,不是大涨大落,而是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在较小的上下幅度内恰当掌握。
1973 年 1 月,为了更好的做好出口商品的作价工作,重新确定了出口商品作价原则。这就是:本着平等互利精神,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结合国别政策,结合销售意图作价。从此以后,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对外作价原则, 不分东西方贸易,一律采用上述三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