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赋予大中型商业企业和物资企业进出口权问题

根据中发〔1992〕5 号文件精神,应赋予部分国营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权。为做到规范审批,请国务院经贸办牵头,经贸部、商业部、物资部参加,于近期内提出赋予大中型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经营范围、审批程序的具体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