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三产业布局

第一节 第三产业概述一、第三产业及其划分

第三产业本应称作第三次产业,是相对于第一次产业、第二次产业而言的。它在本质上是服务性产业,即第一、二(次)产业以外的非直接的物质生产部门,其范围大体包括:商业与贸易、金融与保险、旅游与娱乐、仓储与运输、文教与卫生、信息与通讯、科研与咨询、旅馆与饮食,以及修理、理发、美容和其他劳务性服务等等,其中有的是为生产服务的,有的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也有的则是为人们的生活服务的。当前,信息业的勃起,已成第三产业的重要服务内容。

我国过去对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分类,一直是按“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来划分的。1979 年以前划分的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中,物质生产部门包括工业、建筑业和资源勘探、农林水利气象、交通运输和邮电、商业;社会的其它部门则都划为非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饮食业、服务业和物资、城市公用事业、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金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等)。1978 年以后,国内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对第三(次)产业的研究日益深入,但在理论认识上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划分存有分歧,没有解决服务行业的劳动是否属于生产性劳动的问题,这就导致实践上偏重于发展物质生产领域的生产,而忽视了服务行业的发展。80 年代的前 5 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 9.5%,而第三(次)产业只增长 5.9%。

一般来说,第三(次)产业就是提供各种劳务的服务行业。我国的第三

(次)产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早已存在的某些传统行业,主要涉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消费,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修理业等;另一类则是新兴的,与第一、第二(次)产业关系密切,多数是为生产服务的行业,如信息广告业、咨询业、银行保险业、广告业、公共设施、通讯等。1985 年 5 月, 我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中,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联合颁发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并参照国外的做法,正式规定对第三次产业作如下划分: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又可分为两大部分(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 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咨询信息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

化、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事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国家统计局的上述报告还提出,鉴于第三产业内部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不同,国内进行观察和考核,拟采用上述第一层次、第二层和第三层次计算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叫做“我国口径”)。在同西方国家进行国际对比时,则拟按西方国家通用的计算范围,即采用上述四个层次计算第三产业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可称“西方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