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约束
人与自然截然区分的概念本来是与地理学无关的。它最初进入地理学虽由于李戴尔及其追随者的宗教目的论观点的结果,但苏尔注意到:它得到达尔文主义的自然科学以及 19 世纪中叶兴起的唯理主义哲学所支持之后,才成为历史哲学的重要概念[24:24〕。更具体地说,自然科学所显然表现的法则绝对可靠性及共向生物科学的输出,引起了这样一个信念:人既为自然界整体的一部分,同样亦应受不偏不倚的“自然法则”的控制。因此社会科学亦可以没有必要允许人类决心或超自然控制等空想。
然而要建立这个信念,社会科学必须表明它作为一个科学理论的有效性。这只能依靠自然科学,因为,作为自然界整体一部分的人类,显然依赖于“减去人类的自然界”,后者存在于人类之先,并能独立于人类而存在。人类因此必然是“减去人类的自然界”的产物,依赖于运行在“减去人类的自然界”中的法则。
这个学说影响到所有的社会科学,但在人文和非人文因素最为密切地交织着的地理学,所受影响最为深远。由于人类既为自然(减去人类的自然界) 的产物,似乎很合逻辑的,它们之同关联性的研究当从自然着手。
当时和现在都属重要的另一个普遍假定是:由于自然科学的知识一般比社会科学的知识较为全面和可靠,所以我们的知识在自然环境的立足点比在人和社会的立足点稳固些。专门研究自然环境的地理学,因此应在“裂口中起桥梁作用”(brlilge thegap)。这个假定的几个错误之一是:没有认识到“环境”的概念是毫无意义的,除非它与“被环境者”联系起来。当我们具体探讨人与自然因素之间的关联性时,我俩发现:除非我们拥有心理上和社会上反应的透彻知识,我们就不知道什么自然因子需要加以探讨。换言之, 我们不能从自然开始,而应和社会科学一样在考虑与自然的关联性之前,首先分析人文和社会过程。
大多数社会科学工作者如果没有注意到这个结论,仍有许多学者认识到:对他们所研究现象的彻底分析和说明,需要研究这些现象与特定自然因素之间的关联。有些学者由于缺乏所需要自然因素知识而于此止步,另一些愿意获得所需要知识的学者并不能说他们侵入了地理学的领域。
但是,他们时常发现地理工作者“从另一方面”研究这些问题,但一般
① 揩区分为人文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传统概念。——译者
没有系统地企图建立一门学科。在环境论学说的影响下,这不是必要的。为了证明那个学说的有效性,任何时期或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文现象都可进行研究。因此地理工作者可以,并且已经在其他科学的领域上开展了无数的、分散的“远足”
(excursiOn)[1:124—26]。这个观点之继续影响地理工作,可以从“地理的”这个形容词经常与“自然的”混用,得到了说明。更具体的,它在伍特里季和伊斯特认为应包括在地理学之内“从地理学方面有权利或希望”向经济学和政治学提出贡献的广泛题目范围中,获得了说明(93:124, 143f)①。
不论这些研究是为了表明某种程度的“地理决定论”,或仅是“地理因素的重要性”,研究目的对结论形成了一个主观的影响。正如斯佩特和斯普劳特曾观察到,这在许多以人地关系研究为主旨的著作中,表现为自然的人格化[87:419:89:28f;
117.34〕。在被痛斥的李戴尔宗教目的论之位置上②,新的“客观”哲学的学者代之以一个同样全能的,甚至全知的,而全为机械法则所控制的“自然”。G.泰勒写道,“自然的计划是显然的”;人的作用是研究“环境的特性,⋯⋯这样,他就能最好地追随自然所‘决定,的计划”[3:16]。从哲学上税,可以怀疑:为什么就我们所知并不会运用思想的“自然”之计划, 会比“神”之计划更“合理”一些。
同时,环境论地理工作者企图说明的科学哲学,丧失了它原来的基础。最严正的科学已不再假定它们所研究现象可用不折不扣的科学法则来解释。正如蒙提菲尔和威廉斯所观察的,这成为一个奇怪的现象:环境论者为了努力使地理学达到科学的可敬地位,仍继续“一个积代实验哲学家无疑会称之为可敬的极端反面的形而上学争辩”[84:9f〕。
不管一个世纪以前的情况如何,目前地理学并不对一般科学负有义务, 将所研究现象的相互关联因素区分为人文起源的和自然起源的。它亦不受过去的约束。环境论学派地理工作者的著作中,包括了具有永久价值的地方描述和现象具体关联性的研究,但他们企图表明人与自然之间关联性的一般法则并不产生可靠的资料。放弃了没有可能继续前进的途径,任何损失都不会有。很可喜的,许多偶尔在方法论著述或具体工作序言中重复地理学研究人地关系的地理工作者,在他们的实际工作中,很少遵从那个“格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