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学是什么性质的科学?

本书所得到的关于地理学性质的结论,可能使有些人感到苦恼,他们正像 D,林敦所说的,恐惧着“某些严酷的清算,可能发觉地理学并不在科学之列”(78:9)。一些法国地理工作者追随博利季之后,问道:“地理学是一种科学吗?”并得到了不愉快的答案:是和不是——一部分是的,另一部分不是的(50;51:320f,5713)。Ⅰ.鲍曼在大约 20 年以前,下了同样的结论。他接受了一个传统的、有限的“科学”概念,总结说:地理学是,并且只能希望是,部分“科学”的[5:21,31,224],更老一辈的 T. C. 张伯伦,对整个地学,包括他自己的地质学在内,曾下了相似的结论(6:477)。所有这些作者的结论,至少一部分基于地理学作为一门“精密科学”应

能发展科学法则或表现预言能力等等的想法,这是以成果而不是以性质来为

① L.高夏克《历史学者在概括中的作用》;《社会科学的现状》,L.D.怀特主编,芝加哥大学,1956 年,

436—50 页。

科学下定义。假使我们把“科学”不当作消极意义的,多少已建立起来,但经常需要修正的“认识”,而从它的积极意义“企图认识”来看,它就通过它所用的企图建立现实知识的方法而有别于其他“认识”方式。

完成这个目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无疑是科学法则的建立和应用。但是像某些人那样断然以科学法别的形成作为科学的终极目的,是混淆了手段和目的,赫脱纳指出这个“格言”的特色是它显然坚持中古学院式的实在论(2: 22)。它的最后意图是阐明一个假设,但这个假设在阐明以前就已被看作一项信念:包括人类的决心和行动在内的所有现象,最后都可用不偏不倚之法则加以解释。正如我们以前在讨论决定论时所已发现的,这不是科学中可用的假设,而是不能证明的哲学假设,把这个假设的阐明作为科学之目的,就使所有的科学变成哲学的偿人[1.378f]。上述学者没有一个曾对科学表示了这种歪曲的看法,但是,他们在承认科学之目的在于企图尽最大可能的可靠性来认识和了解宇宙之后,却假定一般法别的建立和应用非但是完成这个目的之最重要手段,并且是科学工作所必不可缺的(sine quanon)。对这样一个“科学”术语的限制性定义,我看不出逻辑上的反对意见,并且如果它一般可应用于所谓科学的大部分领域,地理工作者不能要求修改定义以便容忍自己的领域在内。同样,他们不能使地理学成为一门科学而不排斥一大部分目前包括在领域之内的资料。我们将被迫安于鲍曼的地理学只是部分科学的结论,不论它怎样增加科学内容,鲍曼所认为很重要的其他部分将不可能下定义,并排斥在科学之外(5:31f,224ff)。

同样的结论在不同程度上可应用于每一门科学。19 世纪科学工作者曾有信心地期望所有现实知识即将组织而为一般法别,但迄今没有一个领域已把它的所有发现都归纳成法则,目前亦不能期望这将有可能。因而,正如鲍曼所承认的,他的结论不但有必要应用于所有的社会科学,并且可应用于自然科学的某些方面,包括天文学和核子物理的主要部分在内。每个自称为“科学”的领域,因而将区分为科学部分和非科学部分。在每个领域中,称之为非科学部分的将没有肯定的定义,没有规则或研究标准,足以使它有别于直觉、常识、艺术透视或个人判断等等认识形式。

我们如果接受安特生所引用的 J.斯普勒的结论:“在科学的语言中并没有‘科学’一词的适当地位,并应该作为‘一个使松弛的讨论获得权威的魔棒’而加以避免”(97:132),我们就可远较自由地决定地理学性质是“认识”(knowing)的一个领域。在企图建立现实的可靠知识之中,地理学和其他领域的共同基本特性又是什么?

地理学企图:1)在尽可能独立于观测者的实验观测之基础上,用最大正确性和肯定性来描述现象;2)在这个基础上,尽现实可能,用一般概念或普遍性将现象加以分类;3)合理考虑这样取得的事实,并通过分析和综合的逻辑过程(包括一般原理或一般关联性法则的尽可能建立和应用),达到现象的特殊相互关联性之最大理解;4)把这些发现排列成有次序的系统,从而使已知的直接引导到未知的边缘(1:374—78〕①。

这些阐述描述了一个“认识”的形式,它不同于我们通过本能、直觉、

① 《地理学性质》一书中相似的阐述,根据 M.科亨,F.伯里,v.克腊夫特,A.L.克虏伯等科学家以及许多地理工作者的著作。由于与自己的概念不符而反对应用”科学”这个术语的批评者们,似乎忽视了这个讨论。

先验演绎或启示等方式所“认识”的。这个描述包括我们普通称之为“科学” 的所有部分在内,对于后者,我们缺乏其他术语令其有别于其他“认识”形式。如果我们能以这个描述作为那个术语的实验定义,我们能以远较有用的问题“地理学是什么性质的科学?”来代替“地理学是科学吗?”这个问题。

地理学是这样一门领域,它的主题包括了最大复杂性的现象,同时又比大部分其他领域更关心于个别事例的研究——关于世界的无限数地方以及世界本身的独一事例。由于这两个原因,地理学比大部分其他领域对发展和应用科学法别的能力较差,然而它和每一个其他领域一样,尽可能发展科学法则。我们可以同样方式考虑一个本书很早就提出的问题:地理学是否主要为“单纯描述”而描述,还是企图进行解释?在 19 世纪大部分时期,科学家假定可能建立相对肯定的因果关联性。但在今天,甚至在最严密的科学中我们认识到:我们永不能完全解释任何现象的最初原因。我们所能达到的,最多只是尽可能完全的和肯定的对关联性进行描述(参考比较 111:131)。

所以,我可以恰当地说:在科学过程的所有阶段中,学者的作用是“描述”——不论他是描述一个用眼睛看到的或用某种机械衡量到的现象,或是描迹一个在想像中建立起来的因子相互关联性的过程。我们开始于“观测”: 时常被假定为唯一“描述”方法之感性描述。我们进而“分忻”:观测到的相互关联的几个部分之描述。其次,我们阐述并多因子和许多过程之间的关联性之假设。这如果是健全的,我们就到达较高的认识水平:因子及其相互关联性的“认识的描述”(cognltive description)。①

地理学研究对象——我们所居住的地球表壳之变异特性——具有使我们对大部分要素比较容易进行直接或间接观测的内在性质,这些耍素相互关联的地区变异,组成了地区的总变异性。但是,决定它们如何彼此关联,并不是容易的,在许多情况下更是不可能的。可是,在我们知道那个关联性以前, 没有清楚的客观衡量标准来决定,在总统一体的描述中应对每个作不同变异的要素给予什么份量,而对总统一体是永不可能全部加以描述的。

另一个不可能是在于描述整个地球总统一体的变异性。当我们把无限数的不同地方缩减而为有限数的各具一定特征的区域时,我们就碰到在每个单位区域中的每个地区差异应给予什么份量的问题。在所有这些不可能具有客观衡量标准的事例中,最大理解的达到将依赖于学者的判断和技巧。地理学的有效描述因此包含了不少艺术成分,后者并不是主观印象的意义,而是在可知的那些关联性知识之基础上辨别和洞察的客观意义。

我们如果这样理解“科学描述”这一术语:它同时包括已知的以及可推理的现象以及现象的过程关联性和组合;我们就可以再一次修改地理学定义为:企图对作为人类世界的地球提供科学描述的研究。

① 本段大部分思想,应该感谢斯德哥尔摩的威廉-欧耳桑教授,他好意的校读了本节的原稿,并提出很有用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