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谢斯起义·《联邦宪法》

谢斯起义 在独立战争结束后,军队复员,市场上对于粮食的需求大减,粮价猛烈下降。马萨诸塞州的农民收入锐减,他们无力偿债,因到期不能偿债而入狱者不知凡几。这种苦况,逼得许多农民走投无路,他们便铤而走险。1786 年农民起义爆发了。这就是有名的谢斯起义,为首的是退伍老兵丹尼尔·谢斯。

起义从 1786 年秋持续到 1787 年上半年,以失败而终。

当时民主派领袖杰弗逊以公使身份寓居巴黎,他得到起义的消息后,对起义者深表同情,特别是赞许了农民的反抗精神。他在给朋友的信里表示: “反抗政府的精神有时是如此可贵,以致我但愿这种精神一直保持下去。在不公正时,它这种反抗精神将时常表现出来。表现出来,比丝毫也不表现出来要更好。”在给另一位朋友的信里他又用下面的话歌颂人民起义:“自由之树必须时时用爱国者和暴君的血来浇灌。”但是国内的保守派却把谢斯起义看作是洪水猛兽,既吓得丧魂失魄,又恨得咬牙切齿。约翰·亚当斯竟大骂起义者为“没有良心和原则的叛徒”。对于人民起义的恐惧渗透了保守分子的每一根血管,正是这种恐惧对于保守派的制定新宪法运动起了催化作用。

但是,这个运动的源头,必须到《邦联条例》中去找。

在 1776 年宣布独立后不久,大陆会议就着手起草全国宪法——《邦联

条例》。《邦联条例》于 1777 年 11 月 15 日由大陆会议通过,1781 年开始实施。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国家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独立性:宪法允许各州享有征税、征兵及发行纸币的权力。各州也有权规定出入口税。国家有事时,中央政府只能请求各州提供军队。中央需钱时,只能向各州摊派款项,而且各州可以拒绝提供金钱。

第二,中央最高机构是一院制的邦联国会,每州选出代表 2 至 7 人,但

央最高机构便是邦联国会。

每州代表在投票时,只是投 1 票;中央不设置国家元首,只是在国会下面设

立一个诸州委员会,委员由各州选出(每州 1 人),在国会休会时管理经常性事务。

第三,中央权力极小,邦联国会只能宣战和媾和,派遣对外使节,调整各州的争端和掌管邮政。它没有权力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它只有在各州的同意下,才能与外国订立有关贸易的条约。它完全依靠各州来维持国家秩序,无权干涉各州内部事务。即使某一州发生内战,它也只能作壁上观。因此,美国俨然是由 13 个独立国家组成的松懈的国际同盟。《邦联条

例》之所以具有这些特点,主要是因为在制定这部宪法时,民主派占上风。民主派根据殖民地时代的经验,生怕中央权力太大,会压制人民的自由,侵犯人民的权利,会产生暴政。但其他势力也起了一定的作用。第一是南方种植园主。南北经济制度不同,利害关系迥异。南方代表害怕中央权力太大, 会为北方商人所利用,把不利于自己的政策强加于己。第二是小州代表。他们之所以反对中央权力加强,是因为害怕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会使大州有可能通过中央政府来压迫小州。

保守派早在 1781 年《邦联条例》生效之前,就起来反对它。他们认为按照《邦联条例》组织起来的中央政府过于软弱,无力阻止人民运动的发展, 无力镇压人民的暴动,无力保护私有财产。他们要求强化中央权力。

后来在各州制定出新的州宪法之后,保守派感到州宪法的民主成份太多,这会使各州的民主力量得势。为了抵销各州的民主力量,也必须强化中央权力,因此保守派强化中央权力的要求更加强烈。保守派的这个态度在伦道夫的言论中表露无遗。他在 1787 年制宪会议上宣称:主要危险来自“我们的[州]宪法的民主成份。人民所行使的政府的权力会把其他部门吞没。没有一部[州]宪法规定了足以抑制民主的办法。”

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进一步加强了保守派强化中央权力的要求。

许多有势力的经济集团在《邦联条例》下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他们要求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公债持有者集团希望战后能由中央政府偿还公债。但是按照《邦联条例》的规定,国会没有征税的权力,当然也就无力偿还公债。因此公债持有者集团渴望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便由它来偿还公债。在《邦联条例》下,各州各自为政,各州都有关税壁垒,币制不统一,市场不统一,以致国内贸易受到阻碍。软弱的邦联政府也无力在国外保护美国商人的利益。美国商人在外国港口饱受歧视和凌辱,美国政府也爱莫能助。因此商人也有强化中央政府的要求。在《邦联条例》下,各州有权发行纸币, 滥发纸币的结果,纸币贬值,使资产阶级放债人大吃其亏。所以他们也不满

《邦联条例》。在西部,印第安人时常袭击白人,但是《邦联条例》下面的中央政府无权维持军队,因而无力保护西部的白人。因此到西部从事土地投机的商人也要求加强中央权力。

保守派中间有许多人与上述各种经济集团有联系,因此他们基于经济利

害关系,特别有强化中央权力的要求。

而且,当时美国是一个新生国家,处在欧洲大国虎视眈眈之下。英国之承认美国独立是被迫的,它总想伺机寻衅。驻在美国西北边境内的英军,在战后仍不肯撤走,并且勾结印第安人不断地骚扰美国居民。美国南部及西部与西班牙属地毗邻,西班牙也敌视美国,时常怂恿印第安人侵袭美国居民区。这些情况使美国有识之士感到忧虑。美国许多政治领袖也有同感,他们认识到,为了使这个用八年流血换来的新生国家免于夭折,只有强化中央权力之一途。

这样,强化中央权力便成为保守派及爱国人士的一致要求,而且这个要求到 18 世纪 80 年代上半期已经成为不可遏止的了。一个制定新宪法的运动勃然兴起。

不过到 1786 年以前,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也有不同政见。南方种植园主和小州的政客们都对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怀有戒心,对这个运动持观望态度。但是 1786—1787 年的谢斯起义震动了整个统治集团。他们不约而同地认识到强化中央权力的必要性及迫切性,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镇压人民运动。因此南方及小州的统治集团都捐弃原来的成见及顾虑,同意参加这个运动。

联邦宪法 1787 年 5 月 25 日,亦即把谢斯起义镇压下去不久,就在费城

召开了一个制定宪法的会议,这个会议一直开到 9 月 17 日。出席会议的代

表有 55 人,其中大部分是保守派,为首者是汉米尔顿。只有 3 个民主派代表,那就是富兰克林、梅逊和路德·马丁。

在会议上,代表们唇枪舌剑,争论得异常激烈。争论主要是围绕大小州之间的矛盾和南北方之间的矛盾展开的。大小州之间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国会代表名额的分配上。以弗吉尼亚为首的大州主张各州国会代表人数应与该州人口成正比例。人口少的小州代表坚决反对这个主张。新泽西州要求各州代表名额相等。南北方之间的争论反映了南方奴隶主和北方资产阶级的利益之争。南方代表主张:在产生代表时,黑奴人口应该计算在内,为的是保证南方在国会中有更多的代表;但在纳税时黑奴就不应该计算在人口之内,为的是少交税款。北方代表则持相反的态度。他们主张在纳税时黑人应计算在人口之内,在产生代表时则不应该计算在人口之内。此外,南北方在关税及奴隶贸易问题上也针锋相对:南方诸州反对国会有征收关税的权力;北方则要求禁止输入奴隶。双方各不相让,南方以退出邦联相威胁。

但是,与会代表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意见几乎完全一致。第一,与会者一致同意:建立一个比较强有力的政府,以便有力量偿还公债、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反抗,有权力征税及调整对外贸易及州际贸易。第二,大多数与会者在反民主反人民方面也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民主是危险的,必须加强中央权力来抵销州宪法中的民主成份。格利声称:国家所蒙受的不幸都来自“过度的民主”。一些代表的发言,明显地暴露出对人民的仇

视。汉米尔顿声称:“一切社会都分为少数人和多数人。前者是富裕的,出身名门的;后者是人民群众,他们很少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有人甚至公然要求建立君主制。狄金森称:“一个有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之一⋯⋯从来就没有任何共和制度带来同样的好处”。这些人想拥戴华盛顿为国王。但是华盛顿拒绝接受,他坚决反对恢复君主政体,因为他经过长期反英斗争,从内心里仇视君主制。而且他也认识到君主制违反历史潮流,不得人心。

会议最后通过了一部新宪法——《联邦宪法》,以代替《邦联条例》。这部新宪法使得保守派如愿以偿,因为宪法中的许多内容满足了他们的要求:

第一,联邦政府的权力大大加强,它获得如下权力:征税、征兵发行纸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决定军事及外交政策、决定对外和战、管理邮政及对外贸易等等。联邦政府还有偿付国债的权力。

第二,国家元首为总统,他拥有很大的权力,不但享有行政大权,而且还有对于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更重要的是他是军队的最高统帅,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他和他的内阁不向国会负责,国会的不信任票不能促成总统及其内阁辞职。总统是选民间接选出,就是说,先由各州选出复选人,其人数与该州出席国会的议员人数相等,然后再由复选人选举总统。总统可以连选连任,宪法没有限制他的任职届数。无怪乎杰弗逊称美国总统制为君主制的“新版”。加强总统权力的目的是昭然若揭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和保护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宪法还特别规定:总统在各州的请求下,可以派军队到各州去镇压叛乱。

第三,国会由两院——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由各州议会选出, 每州派 2 名,任期 6 年,每 2 年改选 1/3。众议院由选民直接选出,每州所

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与该州的人口成正比例,众议员任期为 2 年。法律只要由国会两院通过,总统批准,即可生效。但是一切征税法案均应由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直接向国民征税,包括关税及国产税。国会有权调整国外及州际贸易,这样就可以清除州际关税壁垒,从而有利于创立一个全国性的市场。国会也有无限权力征兵,也有权在紧急时期调动民兵,这样一来就可以镇压任何地方的人民起义。

第四,设置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其任职是终身的。最高法院对于在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下面发生的一切案件都可以行使最高审判权。最高法院还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如果它认为某些法律或条约违反宪法精神时,可以宣布其无效。不过,联邦宪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最高法院享有这个权力,只是在 1803 年(当时约翰·马歇尔是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以后,最高法院才篡夺了这个权力。

第五,实行三权分立。如查尔斯·比尔德所指出的,制定宪法的保守派

为了抵销人民群众及民主力量对政府的影响,在宪法上设置了重重障碍。鉴于州宪法所确立的州议会权力至上,容易造成“过度的民主”,对上层有产集团不利,因此便在联邦宪法中贯穿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来消弭人民群众对联邦政府发生的影响。他们知道,在联邦政府机构中,唯有国会的众院议员是各州选民直接选出的,因此群众对于众议院的影响,是在意料之中的。在这个情况下,为了限制众议院的权力,他们便在众议院上面设置了参议院以便减少人民对于政府的影响,因为参议院是各州立法会议选出的,距离人民更远一些。尽管如此,保守派还不放心,他们害怕万一人民对国会发生影响, 于是又设置拥有大权的总统,以图抑制国会的权力——他有否决国会立法的权力。对于国会及总统还不放心,还担心它们受到选民的影响(因为国会和总统都是选举产生,尽管有的是间接选举),保守派又设置一个最高法院, 企图用它去钳制国会及总统的行动。孟德斯鸠之提倡“三权分立”原则,目的在于限制君权,而现在美国保守派之在联邦宪法中确立“三权分立”的原则,都是为了限制人民的权力。

当然这个“三权分立”原则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可以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相互牵制、相互均衡,以防止任何一个权力机构流于专权。如上所述,固然总统可以限制国会的权力,最高法院可以限制国会及总统的权力,但是反过来,国会也可以限制总统的权力,参议院甚至有弹劾总统及审判总统的权力;总统及参议院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方面的决定权,也可以对法官起制约作用。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这种互相制约、均衡的作用, 可以防止出现独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资产阶级民主。需要指出的是, 联邦宪法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这样,联邦宪法所确立的全国政府,既可以有力地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及限制人民和民主力量的影响,又可以满足保守派所代表的各个经济集团的经济要求。因此,联邦宪法的制定不能不说是保守派对民主派的胜利。

然而这部宪法并不是象比尔德派历史家所说的那样,是一部仅仅有利于这几个经济集团的所谓“经济的文件”。它也反映了全民族的利益。因为它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它用一个名符其实的国家去代替《邦联条例》下面的一个松散的、众多的主权国家之间的联盟,这一方面有利于一个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有助于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使得这个新国家有可能维持足够的权威和足够的军队,以对付英国和西班牙的威胁。仅仅这一点,这部宪法就是一个进步性的文件。

而且,这部宪法也包涵了许多民主因素。

  1. 确立了共和制。首先宣布共和制的是各州,州的这个行动得到联邦宪法的认可。可以说,美国是近代史上全世界第一个在幅员广阔的土地上建立共和制的国家。这个事实驳倒了孟德斯鸠关于在幅员广阔的国家不可能建立共和制的观点。其实,共和制在美国的建立也良非偶然,因为共和主义在北美比在欧洲有更为深厚的社会基础。共和主义传统在殖民地上始终是强

大的,移居到这些殖民地上的大多数人是同情在 17 世纪英国革命中产生的英吉利共和国的宗教不同意见者。而且北美的政治制度一开始就在事实上接近共和主义,特别是新英格兰的清教徒社会的政治制度。

  1. 实行民选政府制度。国会是选举产生,总统也是选举产生——至少在形式上把资产阶级革命家所标榜的关于政府应该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上的理论付诸实施。这也在全世界上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2. 宪法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及文官政府控制军事大权的原则。这个原则非常重要,因为可以避免出现军事独裁或军事政变。

  3. 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这体现了杰弗逊的思想。杰弗逊认为死人不应该统治活人,上一代人所制定的宪法不应该束缚下一代人,下一代人必须结合当代的实际对宪法作必要的修改。

《联邦宪法》之所以具有上述一系列民主成份,也是不难理解的。第一, 尽管制定宪法的大多数人与各种经济集团有联系,但是他们并不象比尔德所理解的那样个个都是斤斤计较本集团及个人利益的自私的“斗筲小人”,在他们中间不乏有文化素养的、有开明的政治头脑的、识大体的为国为民的人物。虽然他们也关心本集团本阶级的物质利益,也多半热衷于当官掌权,但是他们也不能不关心整个国家的命运、国家的繁荣昌盛、社会安宁、国家的长治久安及国防的安全。而且他们中间有许多人毕竟是革命领袖,是为国家民族的自由而奋斗的领头人,还保留着一些革命锐气,他们是可以突破狭隘的个人打算的。第二,他们中间大多数人是久经磨炼的政客,他们认识到, 如果不把人民在这次革命中所争取到的果实中的大部分保留下来,如果不向人民让步,势必激起新的人民暴动。

这样说来,《联邦宪法》是保守派向民主派妥协的产物,它调和了这两派的矛盾。

《联邦宪法》也调和了以下三组矛盾。

第一,调和了中央集权派与地方自治派之间的矛盾。弗吉尼亚的麦迪逊是中央集权派的代表人物,他在制宪会议上,开始时曾坚持这个立场。他主张中央政府应该对地方政府行使绝对的控制权,他认为这样一来就“会实现国家政权的稳定,建立更好的秩序和各州之间的关系和谐”。民主派一般反对中央集权,他们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持各州的权力。

但是制宪会议在这个问题上达成了妥协。最后通过的《联邦宪法》固然比起《邦联条例》来说大大加强了中央的权力,但是它并未建立中央集权的体制,它把相当多的权力保留给各州。换言之,它确立了一个联邦制,它既避免了《邦联条例》的极端,又避免了中央集权的弊害,既把各州团结成为一个国家,又保障了地方的一定程度的自治地位,这样就可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首创性。在 18 世纪后半期,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至少是大国)是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个时代环境中,独有美国革命家创造了“联邦制”,这不能不说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第二,它调和了大小州之间的矛盾。它规定:参议院议员名额每州不论大小,均为两名。众议院议员名额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使大小州都享受好处。

第三,各州众议员名额及直接税的数量,都与各州的人口成正比例,其中黑人奴隶人口则按 3/5 计算(5 名奴隶只等于 3 个人),这就调和了南北之间的矛盾。但是这个“3/5”也给这部宪法打上了种族歧视的烙印。

由此可见,《联邦宪法》是调和了保守派与民主派、中央集权派与地方自治派、大州与小州、南方与北方之间的四组矛盾的产物。美国长期比较稳定的秘密就在这里,这说明了宪法制定者的智慧。

宪法颁布后,各州的民主派分子尖锐地反对这部宪法,认为它给联邦政府的权力太大,扼杀了人民的民主权利。领头反对宪法的是弗吉尼亚的梅逊和亨利。

虽然遭到民主派的反对,宪法终于得到各州的批准。这一方面是由于保守派的宣传及收买起了作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保守派向群众保证:一旦宪法得到批准,将把《权利法案》以修正案的形式加进新宪法中去。

为了履行诺言,保守派占优势的国会于 1790 年通过了 10 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规定了一系列自由: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自由及建立陪审制度。

北美独立战争是 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一次伟大历史事件。从性质上来说,它不但是一次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战争,而且也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即“美国第一次革命”,因为它完成了广泛的政治和社会经济改革, 从而为美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列宁指出:“现代的文明的美国的历史,是由一次伟大的、真正解放的、真正革命的战争开始的”。① 马克思在评价这场革命的国际意义时也说:“18 世纪美国独立战争给欧洲中产阶级敲响了警钟”。②

领导这次革命的是资产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但是革命的主力军是广大人民群众——农民、工人、手工业者和黑人。正是人民群众积极参加战争和改革,才使革命取得了伟大胜利。

① 《列宁选集》第 3 卷,第 586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第 20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