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689—1742 年的英国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 321 页。

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光荣革命以前,除革命时期(1640—1660 年)外, 英国国王不但享有行政和司法大权,而且时常侵犯议会的立法大权及财权。国王颁布的行政命令,由他所任命的大臣来执行。这些大臣全由国王选任, 在政治上不能有独立的意志,同时他们也只对国王一个人负责,不必考虑议会的意见。议会无权直接对国家的行政事务进行干涉,议员只能讨论国王所颁布的命令。但是“光荣革命”之后,这一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辉格派和托利派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联合一致赶走了国王詹姆斯二世, 后虽由威廉三世和玛丽即王位,但实际权力则掌握在这两个政治派别领导人的手中。于是以两派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就利用当时的形势,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经济势力。他们利用自己所控制的议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来限制王权,而把实际权力逐渐转移到议会手中,形成了议会权力超过王权,国王“统而不治”的立宪君主制体制。

对新即位的国王威廉三世和玛丽来说,他们取得王位是靠了议会里的辉格派和托利派的力量,所以对两派的要求不得不表示同意。而且“光荣革命” 是在反对国王詹姆斯二世暴政的口号下进行的,在社会上和政治界,限制专制王权成为符合人民的普遍要求和光明正大的事。所以当议会里提出限制王权的议案时,很容易就通过了。

议会除了通过前述的“权利法案”之外,1689 年还制订了“叛乱法案”, 规定平时国王必须经过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而且这支军队只能保持一年。这一法案通过后,每年重申一次,以免国王破坏。议会对王室预算的金额和用途也作了规定,限制它的范围。同年,在宗教问题上,还给予了不信国教的新教徒以一定程度的宽容。为了防止国王排斥议会而独断专行, 保证国会能经常定期召开,议会在 1694 年制订了一个“三年法案”。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1695 年正式废除了“书报检查法案”,使出版事业有了较大的自由,这对英国学术思想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后英国未再恢复书报检查,从法律上保障了出版、言论的自由。

议会在 1701 年通过的“嗣位法”,在立宪君主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法案规定,威廉三世死后,王位应传给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女儿安妮。由于安妮没有直接继承人,在她之后,王位应传给斯图亚特王朝的远亲,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这样就杜绝了斯图亚特王朝占有英国王位的野心。同时法案还规定英国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凡英国国王必须参加英国国教会;直接依附于国王的人,不能担任下议院的议员;国王所作的一切决定和政府的命令,必须由同意该项决定的枢密院的成员,即政府的大臣签署才能生效。此外,法案还规定,以后法官的任免权不再属于国王而属于议会; 以后凡议会谴责、定罪的人,国王都不能任意赦免等。所有上述这些措施, 都对王权作了具体的限制,并把包括国王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掌握在议会手里,这就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资产

阶级所一向向往和追求的立宪君主制度的基础。法案中所规定的一条,即任何国王所作的决定或政府的法令必须由同意该法案的政府大臣签署,实际上巧妙地包含了限制王权的作用。因为根据英国中世纪以来的一条政治原则, 即“国王不能犯错误”,使得历代的统治君主都可恣意妄为而不致因“犯错误”而被追究责任。现在这一法案中的规定对“国王不能犯错误”有了新的解释:国王的错误应由签署该项决定的大臣负责,这样,就有了追究国王责任的法律根据。同时,这一决定也使得一个负责签署国王决定的大臣,在签署该项决定时,不得不首先考虑该项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和它可能引起的后果,从而限制了国王的胡作非为。

内阁制的形成 在英国,中世纪早期有一个由大贵族和高级僧侣组成的“大议会”,协助国王治理国事。后来,“大议会”逐渐将其职能转交给大约由 20 人组成的枢密会议了。枢密会议的成员协助国王制订政策,并向国王提出建议。但是它的成员越来越多,工作起来很不灵便,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到了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时,枢密会议的一些工作,已交给了它的下属的一些委员会来担负,同时在枢密会议里也形成了一个非正式的小集团,他们活动方便,议事切实、具体,国王的许多建议往往来自这些人。而原来的枢密会议,久而久之变成了徒有虚名的机构。

到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时,国王经常与这个小集团在一起开会,以征求他们对一些政治问题,特别是外交问题的意见。因为这种会议经常是在一个秘密的小房间(Cabinet)中举行,所以人们就把这个会议称为内阁会议, 意即在小的密室中举行的会议。不过,直到 1714 年以前,内阁还不是一个法定的组织,它只是少数主要大臣参加的一种会议。在他们之中,也无所谓“首相”之称。同时,安妮女王虽然经常参加内阁会议,但不过是为了表示她对这个会议的重视和支持而已,她对内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从不加以实质性的干涉。

到了汉诺威王朝时,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以外国人的身份入主英国,对英国的情况不甚了解,无法对许多政治问题发表中肯的意见,而且他们不懂英语,在内阁会议上也无法和内阁会议的成员讨论问题、交流意见。乔治一世甚至把出席会议当成了负担,不愿参加。在内阁会议中掌权的辉格派利用这一情况,慢慢疏远国王,把实权揽在自己手里。久而久之,国王不出席会议成了惯例,内阁只须在会后把讨论情况通知国王。而国王在 1714 年以后, 从来也没有否决过内阁会议的决定。

在国王不出席的情况下,内阁会议在开会时需要有人来主持会议,并把意见归纳、集中,以便向国王汇报。国王为了便于了解内阁会议的讨论情况, 也需要这样一个人物,于是就渐渐在内阁会议中出现了一个地位较突出的领导人。但最初,这个人物并不叫“首相”。所谓首相的名称是后来才出现的, 而且在安妮女王时代,人们有时称呼首相时,使用的是复数“首相们”,即统指那些地位重要的大臣。

1714 年起,辉格党长期在英国掌权,它的领导人沃尔波在内阁会议中总揽一切,地位突出,实际上起了首相的作用。不过这时他被政敌称为“首相”, 还含有讥讽的意味,即讽刺他不适当地突出自己,压倒别的同僚,违反了大家所共同遵守的原则。同时,在沃尔波时代,他也从来没有组织过内阁,也没有在下议院领导过一个多数派。在 1742 年他下台时,他的同僚也并未因此而一齐解职。这就是说,后世的首相的全部职能,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尚未完全定型。

王权的衰落·议会权力的增长 在中世纪时,人们信奉君权神授的理论。英国的议会尽管基本上是一直存在的,但是革命前,议会不过是国王政府的附属机构,它实际上只是国王政府的传声筒,不敢对国王的决定表示异议。但是当君主专制政体发生危机时,议会同君主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1628 年的“权利请愿书”和 1640 年代初议会所通过的许多法案,都对君主的权力作了种种限制。内战期中,专制君主制度受到惨重打击。1649 年国王被送上了断头台。虽然以后君主制复辟,但查理二世不是象通常的国王一样自然继承王位的,而是在议会决议和他发布“布列达宣言”的前提下,有条件地登上王位的。1688 年“光荣革命”后,国王是被议会“邀请”前来的。国王权力的来源已不是上帝而是议会了。所以在“光荣革命”后,议会通过一系列法案来限制国王的权力,国王都只得同意。1696 年和 1707 年议会又通过法令,规定当国王去世的时候,议会仍应继续开会,枢密会议和民政的、军事的官员仍应留在自己的职位上 6 个月,除非继任的国王将其解职。这些都

说明,经过将近 100 年的曲折复杂的斗争和王位的几次被推翻和再扶植起来,君主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再也恢复不起来了。而在政治领域中,君权衰落、议会权力的增长则是这段时期一个总的发展趋势。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对一些政治行为也有不同的评价。在中世纪时, 如果对国王不忠或不服从,那将被看作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即使对自己的上级领主不服从,也被看作是不忠行为。这反映了中世纪人际关系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但这一观念在革命前后的数十年中,不断变化。1628 年“权利请愿书”指出,对国王的不忠,并不就是对公共事业的不忠。1649 年在判处国王查理一世的死刑时,罪名是“暴君、叛徒、杀人犯和我国善良人民的公敌”, 国王的地位已降低到国家和人民之下。经过“光荣革命”的事件,国王被赶走,新国王在种种条件限制下登上王位,于是在人们的思想里,判断一个人的政治行为,已经不是看他们对国王个人的态度,而是看他们对国家的态度了。

议会除了用法律的、政治的手段来削弱国王的权力外,还力图通过控制财政权来限制国王的不正当行为。1688 年以后,国王的收入主要是继承下来的王室的岁收,这笔款项每年约有 70 万镑,虽然比克伦威尔护国公时期增

加了约 7 倍,但为了应付国王宫廷和民政管理的费用,仍不够宽裕。如果遇有特殊需要,更感拮据。而国王在需要别的款项时,必须经过特殊的手续才

能拨付。从 1690 年起,议会对政府的经费都规定了专门的用途,不能随意挪用。同时还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查政府的开支。到安妮女王在位的末期,财政部每年要造预算送交议会审查,已成为惯例。

在外交事务上。当威廉三世即位之初,由于他既是荷兰的统治者,也是英国的统治者,在外交场合既可代表英国,也可代表荷兰进行活动,有很多便利。同时他对外交事务也比较熟悉,所以许多外事政策都由威廉三世自己制订。但在 17 世纪末,威廉三世在外交上遭到一连串挫折,议会于是发出了不满呼声。1701 年“嗣位法”作了一条规定:英国人不能由于一个外国国王的利益而卷入一场战争去保卫不属于英国的领土。这一规定,限制了威廉三世在外交上的活动范围。这时,即使在外交政策上,如果得不到议会的同意,国王也是一筹莫展。

议会选举状况 在 17 世纪末至 18 世纪中期这段历史时期,英国的议会选举仍实行相沿已久的选举制度。选区不是按照各地区人口数量而平均划分的,选举权在各地区也不一样。一般地说,自由产业所有者年收入在 40 先

令以上的人才能有选举权。但也有大约 12 个选区,包括威斯敏斯特选区在内,实行与成年男子普选权相近的选举制。不过,尽管选举权在各地区有所不同,但一般都不是充分自由的。由于选举是在公开方式下进行的,所以普通的选民很容易受到他们的上级的影响。特别是当时议会享有巨大权力,所以许多有权有势的人,想尽办法通过选举当选议员。贿买选民之事非常普遍,而且贿买的价格不断上升。1689 年,贵族萨缪尔·裴皮在哈威斯地方为了当选议员,用去了贿买费 8 镑 6 先令 8 便士。但到 1727 年时,艾格蒙特

伯爵为了获得议员席位,竟用去了 900 镑。有时,议员的席位甚至公开标价, 给那些最有钱的高官显贵或富商巨贾用钱来换取政治地位。乔治一世(1714

—1727 年在位)时,一个议员席位标价为 1500 镑,后来价格不断上升。到乔治二世(1727—1760 年在位)时,涨到了 2000 镑。那些从印度回来的“纳博布”,即靠掠夺印度人而发财的大富豪,变成了购买这些议员席位的主顾。那些有权势的富翁们,不仅自己通过贿买来得到议员席位,而且通过贿买来控制别的议员席位的选举,从而在议会里安插自己的人。在 18 世纪中叶,

有 192 个议员席位的选举,实际上为大约 106 个有权势的人物所操纵。

各个选区的议员名额的分配也很不合理。有的选区人口多但是议员名额比较少,有的选区人口少,却分配了较多的议员名额。这是因为议员席位的分配,仍旧按照旧有的传统。结果就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在萨里郡的加通地区。有的地方只有 6 间房子,一个居民,但该地区仍有选举一个议员的席位分配名额。这一地区的地主就把这个议员席位的选举完全控制在自己手里。

辉格派的政治优势 在 17 世纪末至 18 世纪初,虽然存在辉格派和托利派的名称,但是它们并不是现代意义的政党,只是两个不定型的派别,代表两种不同的政治倾向,在政治上并无原则性的分歧。

原来辉格派反对詹姆斯二世有继承权,而托利派则赞成詹姆斯二世继承王位。但经过几十年之后,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两个政治派别的政治态度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辉格派对君主的态度已不再抱着完全否定的态度,因为经过“光荣革命”后的一系列立法,君主的权力已受到种种限制。而托利派也逐渐改变了坚持拥护专制君主制的立场,因为它们几次恢复旧王朝的企图都遭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而失败。1715 年他们支持“老王位觊觎者”即所谓詹姆斯三世企图复辟斯图亚特王朝的行动,但遭到惨败。这一行为,在托利派内部也很不得人心。到 1745 年,“小王位觊觎者”,即在苏格兰的查理王子企图发动叛乱,进行复辟活动时,只有极少数右派托利派参加。

虽然在政治上,辉格派和托利派并无原则性分歧,但是他们在租税政策和外交政策上却意见不一,都希望在这些领域内制订符合自己派别利益的政策。同时两派在争夺议会席位和政府官职,利用政治地位来增加权势和财富方面,也存在着矛盾。

在议会里,有时是辉格派,有时是托利派占多数。威廉三世发现,当一个派别在议会中占多数时,最好任命这个派别的成员担任内阁大臣,以免议会和内阁互相掣肘。1694 年,辉格派在议会里占了多数,所以就任命辉格派的人当大臣。以后辉格派在议会长期占据多数,从 1714 年到 1761 年,他们一直执掌政权,在政治上占据着优势。

辉格派长期在政治上占有优势地位,是由下列一些原因造成的:首先, 辉格派的政策在农村中得到了大地主的支持,城市里的商业资产阶级也拥护辉格派的国债制度和保护关税政策。其次,辉格派利用他们掌握政权的机会,制订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保证了在议会选举中能够获胜。如 1707 年的法案规定,如果一个议员获得领取政府薪金的职务,那么他就得失去议员的资格。不过,如果他在补缺选举中续继当选,则仍可以继续当议员。表面上,这个法案的目的是使议会议员不能够同时担任政府官员,以免受政府的影响,实际上,由于辉格派当时的政治、经济力量,使辉格派的议员在补缺选举中重新当选并无困难。另外,1710 年的法案规定,各郡的议员必须拥有每年收入 600 镑以上的人才能当选;城市里则每年收入达 300 镑以上的人才能当选。这是指纳税以后的收入,实际数字比这还大。那些拥护托利派的乡绅,很少人收入超过 600 镑,而在城市中。资产阶级大部分都是辉格派的信徒。这两个法案都有利于辉格派在议会选举中取得胜利。最后,辉格派一向以拥护信奉新教的国王而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普遍欢迎,也因此受到乔治一世和乔治二世的信任。而托利派则因为他们曾参与了两次觊觎王位者的阴谋复辟活动而声名狼藉。

当辉格派在政治上长期处于优势地位期间,他们的领导人罗伯特·沃尔波也长期(1721—1742 年)担任政治上的重要职务。沃尔波出身于诺福克郡的一个地主家庭,1701 年当选为议会议员并参加了辉格派。1714 年辉格派

在大选中获胜后,次年他被任命为财政大臣,不久解职,但于 1721 年重新被任命为财政大臣。在桑德兰去世后,又被任命为第一财政大臣。当时的财政大臣的地位非常重要,因为内外政策,国家一切大事以及议会的选举等, 都与财政有密切关系,掌握了财政权就是掌握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命脉。所以在当时的内阁大臣中,财政大臣总是处于首要的地位,也就是首席大臣。在沃尔波担任财政大臣期间,人们有时直接称他为“首相”,意指他的地位在各大臣中在重要性和权力等方面都处于首要的地位。事实上,沃尔波是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内阁首相。他虽然是由国王任命的,但他的权力实际上来自下院中辉格派的支持。在他的内阁中,大臣们都依附于他,尽管他们名义上也是由国王任命的。

沃尔波掌权后,实行了一系列财政经济政策,使英国经济出现了繁荣局面。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工商业繁荣,奖励谷物和农产品出口,他对许多出口商品免征关税,同时对英国工厂所需要的一些原料产品减低关税,甚至免收进口税。而对那些可能与本国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则禁止进口。从 1723 年起,对茶叶、咖啡、可可等征收消费税,以防止走私。为了照顾地主的利益, 他不但不增收土地税,反而予以适当降低。1733 年,沃尔波制订消费税法案, 打算进一步对烟、酒开征消费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应付政府日益增加的开支,这时却引起了全国各阶层的一致反对。他们害怕,以后如果对其他日用必需品都征收消费税,势将影响他们的生活水平。沃尔波见群情激愤,赶忙将消费税法撤回。

1742 年 2 月,沃尔波辞职,执政时间长达 20 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