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美国革命

一、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特点

从 17 世纪起,英国步西班牙的后尘,开始在北美大陆建立殖民地。1607 年伦敦公司依据国王的“特许状”,在北美大西洋沿岸的詹姆斯河口建立了詹姆斯城,从而揭开了英国在北美建立殖民地的序幕。至 1733 年为止,英

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共建立了 13 个殖民地。

英属北美殖民地上的居民大多数是来自英国的移民。居民中也有不少爱尔兰人,法国人、德国人、荷兰人、瑞典人,瑞士人及少数犹太人等。他们除少数是地主贵族和特权商人外,大部分是下层劳动人民。这些欧洲人来北美的目的各异。他们中间有的是为了逃避本国政府的迫害和天灾人祸,有的是为了追求信仰自由和美好的生活。还有少数人是怀着发财致富的“淘金梦”来到北美的。居民中的黑人则是以奴隶身分被从非洲贩运到这里的。

北美的土著居民是印第安人。印第安人在欧洲移民到来初期对他们十分友好,以礼相待,向他们传授生产技术,提供各种帮助。但是移民却恩将仇报,凭借武器和物质上的优势,驱逐或屠杀印第安人,强夺其土地。

白人移民的暴行激起印第安人的英勇反抗。1675—1677 年的“腓力普王之战”震撼了北美。印第安人领袖美塔科姆率领 1 万多人摧毁了许多白人居民点,给白人以沉重打击。斗争坚持了两年才告失败。处于原始社会阶段的印第安人无力对抗白人。英属殖民地上的印第安人绝大部分被赶到阿巴拉契亚山脉以西地区。

在殖民地上存在着不同的经济成分。既有资本主义制度,又有前资本主义的半封建的租佃制和奴隶制度。

18 世纪中叶,北美殖民地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日益加快了步伐,尤其在造船、冶金、纺织、面粉加工、锯木和玻璃制造等行业发展最快。资本主义经济主要集中在北部各殖民地,尽管它们尚处资本主义手工工场阶段,但它们代表了经济发展的方向。

在中部殖民地盛行半封建的租佃制,这是从英国搬来的,并且与大土地所有制联系在一起。比如,在纽约殖民地,大地主往往田连阡陌,250 万英亩的土地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地主手中。其中仅约翰逊一家就独占 5 万英亩土地。这些大地主当中有大部分原来是英国的贵族。这些大地主通常都把自己的土地分成小块出租给佃农。纽约殖民地的许多地区,几乎有 5/6 的居民是佃农。大地主任意抬高地租,残酷地剥削佃农。为了维护大土地所有制,在大多数殖民地上还实行长子继承法,大地主死后土地由长子一人继承。在南部和中部殖民地上还实行限定嗣续法,禁止大地主出卖土地;也禁止没有身分的人继承土地财产。这无疑是封建法规的残余。

不过,这种半封建的租佃制没有普遍地发展起来,它只限于中部殖民地

的某些地区。因为北美殖民地有广阔的未经开垦的处女地,劳动者占地是比较容易的,尽管殖民地当局禁止随便占地。因此在中部、北部殖民地上盛行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在这个制度下,农民是小土地所有者,也是劳动者。但是他们实际上处在大商人的剥削之下,因为他们的剩余产品通常是经过大商人之手转卖到市场上去的,而大商人往往大大压低收购价格,高价出卖。

在殖民地的前资本主义制度中还有白人契约奴制和黑人奴隶制度。

在十三个殖民地上到处都有白人契约奴,他们的来源有四个方面:第一,殖民地上因欠债而无力偿还者,他们被法庭判为契约奴;第二,英国贫民想到北美而缺少路费者,他们往往卖身为奴,以偿路费;第三,被拐骗的乞丐、儿童等;第四,英国的罪犯。这些白人契约奴都按照契约上的规定为主人服劳役,通常他们必须当五至七年的契约奴,期满才能获得自由。

比白人契约奴的地位更低得多的是黑人奴隶。黑人奴隶遍及十三个殖民地,但是分布是很不平衡的。在北部、中部殖民地上,黑人奴隶较少,他们一般是家内奴隶,有的在白人主人家中从事家务劳动,有的在手工作坊里和白人主人一道劳动。90%以上的黑人奴隶集中在南部殖民地的种植园里。黑人奴隶制度比古代的奴隶制度更野蛮和惨无人道。黑人奴隶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没有结婚、受教育及拥有财产的权利。他们每天像牲口一样在皮鞭驱赶下,在炎热的种植园中从事重体力劳动,每天劳动时间长达 18—19 个小时。奴隶主可以任意鞭打甚至杀死奴隶,还可以把他们转让或出卖。种植园主既是地主和奴隶主,又是农业资本家。他最大限度地榨取奴隶的血汗。奴隶生产的产品主要作为商品在欧洲市场上销售。因此,北美的黑人奴隶制度竟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与北美殖民地上复杂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也十分复杂。有农民反对大地主高额地租的斗争;有工人反对工场主的罢工;有契约奴的暴动;有此起彼伏的黑人暴动,仅有记载的黑奴起义便达 250 次之多。

为了统治和管理北美殖民地,英国建立了一整套的统治机构。这一机构是双重的:一是在英国政府内部设置的管理殖民地的贸易局;二是英国派驻北美的总督及官员(仅限于王家殖民地)。按照英国控制的程度,在独立战争前夕,北美殖民地可以分成 3 类:(1)王家殖民地:由英王派来总督直

接统治,一共 8 个: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南、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2)业主殖民地:由殖民地的业主(英王把北美大片土地“赏赐”给其宠臣或大贵族,受地者称为“业主”)任命总督,再由英王批准。这类殖民地有 3 个:马里兰、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3)自治殖民地:总督由殖民地有产者选出,但也要由英王批准。自治殖民地有罗德艾兰和康涅狄格。王家殖民地在英王的直接控制下,业主殖民地间接受其控制,只有自治殖民地受英王控制的程度最小,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但是在13 个殖民地中有 8 个殖民地是王家殖民地,因此英王直接控制了绝大多数的

殖民地。在王家殖民地上,总督代表英王,并且在参事会的协助下进行统治。参事会,由总督遴选并且由英王任命。

英国统治集团满心希望以这样的政治安排来巩固对于北美的殖民统治。但是事与愿违,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在北美殖民地的社会政治结构中逐渐成长了民主因素,这些民主因素不仅使北美居民享受较世界上其它国家的人民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而且也削弱了英国在北美统治的基础,从而为美国独立战争铺平了道路。

殖民地的民主因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比较民主化的议会。早在 17 世纪前半期,殖民地创立后不久就开始出现了议会。这是英国背景与北美特殊环境的产物,即从英国移植过来的,但是在北美的特殊坏境下,它比英国议会有更大的民主性。首先,议会不但由选举产生,而且选民比英国选民范围更广。诚然,各殖民地几乎都对选民规定了财产资格:一般地只有拥有年收入在 40 先令以上的土地的人才能有资格参加选举。但是,北美地广人稀,穷人取得土地的机会很多,只要肯努力劳动,都能成为小土地所有者。因此,北美成年男子(白人)大多数享有选举权。而英国选民的比例就少得多。其次,到 18 世纪中叶,英国有不少新兴城市没有被划为选区,所以这些城市的居民都被剥夺了选举权。但是在北美,一旦一个居民点的人口增长到一定数量,就立即成为选区。这样, 北美选区制度比英国更为合理。北美议会,作为立法机关的下院(上院是参事会兼任),是代表殖民地居民利益的,它从一开始就与总督作针锋相对的斗争。它富有反抗性,桀骜不驯是其特点。经过长期斗争,到 18 世纪中叶, 大多数王家殖民地上的议会扩大了权力,不但享有立法权、财政权,而且还从总督手中夺取了一部分行政权。议会与总督的斗争,几乎与殖民地时代相始终。

第二,经济生活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民主。诚然,北美有剥削制度,有的剥削制度(如黑人奴隶制度)还很野蛮残酷。但是,就白人而论,谋生是比较容易的。北美有广阔的处女地,垦殖者在那里可以大有作为,人们相对容易取得土地。劳动者只要肯流汗,不难得到温饱。而且如果他有一技之长, 勤苦耐劳,再遇上机会,就很可能上升为富人,甚至跻身于绅士集团的行列。当然,穷人致富并不是普遍的现象。小土地所有者人数较多。白人契约奴给主人劳动 5 至 7 年后,不但可以得到解放,而且还可以领到小块土地及农具。北美的贫富差距也不象欧洲那样悬殊,这里没有百万富翁,没有国王,无产者人数较少。

第三,北美不存在传统的封建特权,没有等级制度。北美殖民地上固然存在高踞于人民头上的有钱有势的上层集团(又称为绅士或贵族集团,他们由大土地所有者、大商人、大种植园主构成),但是他们与欧洲的封建贵族有本质上的区别。北美贵族之形成不是靠封建君主的封赠,而是靠经济力量。他们不是靠特权或门第,而是靠个人努力,个人的才干及经营能力。他

们虽然独占殖民地上的各级官职及议员,但是他们大多数是通过竞选及选举而上台的,而不是靠世袭及门第。与僵化了的欧洲封建贵族不同,他们充满活力,他们兢兢业业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不是坐吃山空,游手好闲。

第四,北美殖民地特别是新英格兰地区,盛行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是中央集权的对立物,是由当地居民直接参政、自己管理自己而不受外来权威干预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在此种形式下,人民享有一定限度的参政权。在新英格兰各地,地方自治以市镇为单位,年满 21 岁的成年男子都参加市镇大会。大会选举市镇行政委员会、其他官员及出席殖民地议会的代表。大会还提出、讨论和通过议案,处理地方重大事务,如征税、分配土地、制定地方法规以及为学校和教会制订章程。市镇大会民主气氛在初期十分浓厚,“几乎每一个居民都可以自由地在会上发表他们的见解和主张。”尽管后来市镇自治机构逐渐官僚化,为上层分子所把持,但是它仍保存相当的民主性,居民仍享有选举市镇官员及批准行政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的权利。

然而,也不能夸大北美的民主:第一,北美的代表制很不公平,因为农民聚居的西部诸县人口虽然多,但是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少,富人聚居的东部诸县人口虽然少,然而在议会中的代表席位却多。第二,与上述这些民主因素交织在一起的还有不民主、反民主的现象。如贵族集团控制整个殖民地的政治、经济,人民言论出版自由得不到保障,还存在残酷的刑法等等。第三,殖民地上还盛行白人契约奴制及黑人奴隶制度。这都是与民主水火不相容的。

但是,在这个社会里,民主因素是新生的、先进的事物,它的阵地越来越扩大。而且,这些民主的现实也不能不反映在人们的头脑里。在殖民地居民中流行一种自由平等的风气。一个作者 1756 年在《宾夕法尼亚日报》上评论道:“这个省的人民一般说来在生活上是过得去的⋯⋯他们享受和喜爱自由,他们中间最卑微的小人物也认为他有权利得到大人物的殷勤招待”。一个英国官员在 1760 年写道:在北美,“在民主政府下,一切令人难堪的身分差别都消失在公众的平等之中。”上层分子也能以较平等的态度待人。18 世纪 60 年代一位当代人在新泽西看到了这类现象。他写道:“我看到绅士们,当他们不从事公务时,就在他们的农场上劳动,以便为他们底下人做出榜样;而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劳动者在主人的客厅里和主人坐在同一个餐桌上吃饭,一同话家常。”民主精神在居民中也日见抬头。人们爱好自由, 反对外来权威的干预。伯恩比在 1759—1760 年访问了北美。据他描写,弗吉尼亚人特别“高傲地珍惜自己的自由,忍受不了任何限制,几乎不能容忍任何高高在上的权力的控制,甚至有这种想法他们都受不了。”

北美人民的这种思想状态,使得他们无法忍受 1764 年以后英国对他们的权利和自由的侵犯,因而反英的独立战争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

北美人民的民主精神,在殖民地的宗教生活中也有所反映。

在英国对殖民地的统治中,宗教起了巨大作用。殖民地也是一个宗教社

会,几乎人人都是教徒。殖民地的宗教几乎容纳了欧洲大陆上的各个教派, 其中以清教和英国国教的信徒最多、影响最大。清教徒聚居在北部地区,国教徒集中在南方,中部地区各教派杂居。殖民当局和上层集团利用宗教作为维护统治的重要工具,于是成立所谓“官方教会”。北部几个殖民地的清教徒统治集团以“公理会”作为官方教会;南部一些殖民地上的国教徒以“圣公会”作为官方教会。“公理会”强迫居民信奉清教,“圣公会”强迫居民信奉国教,不许其他教派的教徒进入本殖民地。后来这些官方教会虽然放松了一些限制,默认其他教派的存在,但是却强迫他们缴税来供养官方教会的教士。并且限制他们的宗教活动,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及担任公职的权利。官方教会还多方迫害异教徒。17 世纪末,新英格兰的“公理会”还制造迫害异派教徒的“巫觋事件”,有 200 多人受到迫害。

宗教压迫给北美殖民地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人民受到了宗教思想的禁锢;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传播受阻。

富于民主精神的北美殖民地人民为争取信仰自由和反对宗教压迫进行过长期斗争。早在 17 世纪初期,罗杰·威廉斯和郝清生夫人就曾坚决反对马萨诸塞的宗教迫害政策,为信仰自由,教派平等及政教分离而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7 世纪后期,斗争规模逐步扩大,各殖民地都出现了反抗宗教压迫的请愿和抗议活动。在英国革命的影响下,一些地区还爆发了武装起义,象马里兰新教各派反对天主教贵族的起义、1688 年纽约和马萨诸塞的起义等。这些起义均在局部地区打破了宗教专制,促进了新思想的传播。但真正打破“坚冰”的,是 18 世纪 30—40 年代的“大觉醒运动”。

“大觉醒运动”是一场大规模反对宗教专制、争取信仰自由的思想解放运动。运动发起者以宗教复兴为旗帜,把矛头对准宗教压迫的精神支柱—— 官方教会的教义,以“灵魂自由”为口号,鼓吹“民主平等”、“信仰自由”、人民主权和反暴政的革命思想。有成千上万的群众卷入这个运动,猛烈地冲击了殖民地的官方教会。结果,官方教会虽然没有被冲垮,广大群众却在运动中提高了觉悟,受到了教育,民主意识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