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法律
我再更深入地谈一下公共政策形成法律的过程这个主题。在这个问题上我将会作出什么预测,法律在这方面又起到什么作用呢?制定法律的显而易见的形式就是立法。那么,我们是否就能在生物伦理学、医学对老龄人口的作用、生殖医学、人类遗传学、资金的分配、查阅和控制信息等问题上进行立法?在上述的某些领域,英国已经有了法律。在过去的几年内,英国仓促地采取了立法行动,先后推出了几部法律,如, 1985 代人生育协约法、1990 人类授精和胚胎学法、1984 数据保护法、1988 查询医疗报告法和 1990 查询医疗记录法。
但是,这些法案既不是沃纳克报告的产物,也不是应欧洲数据保护大会理事会等欧洲开创性的工作的需要而制定的。所有的这些法案都可以说是勉强通过的。政府 5 年时间内没有对沃纳克报告作出任何法律上的回答。政府
在 1986 年发表了协商报告, 1987 年又发表了白皮书。但是这些文件对沃纳克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任何解决!
普遍存在的不愿就这些领域内的问题进行立法的原因并不难找到。这些
议题没有任何明显的能给现执政政府带来选票的政治内容。所有的议题都会带来麻烦和引起不同意见。如果你愿意,你可以与以前的立法进行一个比较, 1986 年通过的动物保护法(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使用动物做实验的法律)是在非常积极和乐意的情况下通过的。该法是针对将动物用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法律完全空缺制定的,法案对用动物进行研究的行为设置了详细的法律条款。什么样的政府愿意在诸如对有严重残疾的新生儿进行选择医疗或拒绝医疗等这种巨大难度的问题上进行立法?尽管对这种新生儿的医疗方法的政策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是,使一个其目的是借助他人之手杀死婴儿的法案获得投票支持是完全不可能的。如果要对易受害的患有智力障碍的妇女的绝育问题进行立法,同样是很困难的。没有任何政府愿意担这样的风险, 即被人不是从优生学的角度指控为冷漠无情,却要通过法律认可的方式干涉他人权利。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在得到明显的广泛认可的情况下继续存在, 而且会做得越来越好,因为没有政府的参与。有人认为,生物伦理学的问题需要用“走后门”的方法解决,这样就没有任何人会对此负责任了。
医学领域内立法问题的发展结果就是,未来的立法要求将会受到抵制, 就像过去所受到的反对一样。至于为什么无人投票支持限制 55 岁以下的人肾透析的立法问题,不需要政治分析家来分析,尽管政府愿意将这个法作为一种省钱的方法来看待。这并不是说,立法是没有必要的或不需要的。比如, 对人的遗传学方面的问题的立法就是十分需要的。但是即使政府能够被说服采取行动,也还会有来自医学科学团体的强烈反对,它们认为立法仅仅是在申明某人精神锗乱而不负法律责任方面有所进步,或者,作为对当前知识的响应,应该将这些问题刻在石碑上,说明这仅仅是理解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已。
当然,那些精通政策制订过程的人认为,这种到处应用的观点是永远不采取行动的法宝。还有人指出,这种批评与这种观点没有什么关系,他们本身只是促进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关系不大的领域的立法,比如航空安全或保健。这种态度表现出对法律本质和法律的作用缺乏了解。法律架构可以在不影响发展的基础上创立,尽管这种法律对发展产生了一些调整或限制的作用。比如,尽管与国家法律相比人们更着重国际宣言,但正是赫尔辛基宣言限定了可以用人体做实验的条件。所有的人都接受宣言中所提出的条件, 即,研究必须是在对科学有帮助作用,同时又能保护被实验人的权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没有任何人发现这个宣言对未来的发展具有未经过任何保证的侵害作用。
法律即使是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以持续缓慢的速度制订出来的。除此而外,人们还会试图用准法律的东西(通告、指导准则等)满足需求。这些准法律的东西被看作是:有帮助作用的劝告,但是充其量是有说服的办法,而决不是要认真地采取什么行动。它们完全不能达到那些以法律的形式宣布的公共政策的要求。正如我所谈到的,法庭必须进行干预。这种需求在以前所
未有的速度发展着。生物伦理学方面问题的司法判决在 10 年前还是很少的。而现在当我们打开一份法律报告或一张报纸时,就可能读到这样的报道:一个法庭不得不对一个案子作出断然裁决,而其他人就会被震慑而不敢轻易重蹈覆辙。我们看到有人试图使婴儿得到法庭的监护,因而使其获得法律的人格地位。我们也曾看到上诉法庭警告人们,对事先确定为用于政治目的或不应受法律裁定的资金分配议题的调整,不得提出反对意见。我们看到了法庭对于同意治疗、未经同意的绝育手术和对没有希望存活的婴儿放弃治疗的各种复杂问题的无能为力和深陷困扰而无法解脱的状况。欧洲人权委员会接到对英国的上诉,诉英国对变性人的公民身份进行限定。具有其他判决权的法庭也被在几年之前都很难想象的问题所困扰,比如,由于出现了代人生育契约,那么谁应该被认为是出生的孩子的母亲的问题就必然出现。当夫妻离异后,谁有权对冷冻胚胎保存的决定的问题也必然会出现。这最后一个问题随即引发非常难处理的问题,就是剥夺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