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庭的回答

英国法庭面对这种发展迅猛的、可能是令人讨厌的、却又不得不着手解决的生物伦理学领域的问题作出了怎样的反应呢?可以提到的第一件事是英国法庭迄今为止没有在权利的基础上解决过任何问题。我在更早的时候就提出过以权利为基础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英国的法官历来对权利这个词神经过敏。他们对这个国际通用的东西不知如何处理。他们将用权利理论解决问题的方法看成外国的东西,欧洲其他国家的或美国的,是与文字宪法一样的东西,英国法庭是不应干涉的。英国法庭一直受大众利益的思想的影响,这种从实用主义考虑的观念在历史的进程中逐渐渗透到与人(如果不是财产的话)有关的法律之中。英国法庭没有理解权利一词的意义,甚至没有理解生物伦理学的观点。它们本质上的保守主义就意味着他们会用过去的思想解决未来的问题。由于法庭对医学——这门“兄弟专业”传统上的尊重, 法庭在大体上赞同医学为大众健康服务的观点,在处理案件中愿意将医生的观点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法庭在这个范围内将医学的观点作为可用来分析和处理现代医学问题的主要观点。

此外,无论他们喜欢采用何种分析方法,他们都会经常发现他们在概念上是混乱的。比如,婚姻的概念,同其他概念一样都属于法律概念。范围广泛而又相互关联的处理问题的方法都是以法律概念具有某种确切的意义为前提。如果意义发生变化,处理问题的方法就会有给社会造成损失的危险。当人们要求法庭设立新概念或修改已有的概念时,它们就遇到了典型的难题。法庭意识到处理这些问题的方法,法庭需要制定不损害过去实行的法律的基本精神的新法律,但是它们却缺乏创新能力或勇气,难怪法庭退回到维持现状的位置。它们说,应该由国会对法律做根本改动,而法庭仅仅是执行

国会制定的法律的执法人。合法婚姻的概念应该重新确定为男性和女性为生活的目的而结婚的生活形式。同性恋者的结婚不能被视为是合法婚姻。变性人无论其心理状态是什么,只要其染色体是男性,就应算作男性,因此,用这种方法确定为男性和另一个男性结婚就不应该视为合法婚姻。逻辑是清楚的,但是,你会认为法庭应该用某种方式作出更好的判决。

婚姻仅仅是需要概念创造力的诸多方面问题中的一个。另一个引人注意的例子是现在出现的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法律是否允许存储胚胎和将胚胎用于研究的问题。尽管立法者们竭尽全力绕开这些问题,但是,形势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法庭必须确定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有其他司法权的法庭已经遇到了这个问题,它们发现对法律所遇到的新问题需要重新作出概念上的确定。法律只能处理财产或人的问题。如果被剥夺了权利的胚胎是人,毫无疑问,应该享受人应该得到的法律保护,不能被出售或销毁。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胚胎像一把雨伞或一只鞋一样是财产,同样应该享受财产应该得到的法律保护。财产和人的法律地位不能适用于胚胎的特殊法律地位,从直观上看也是一种生拉硬套。但是,由于创造性的灵感的缺乏,法庭只有这两张牌可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