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的制定
但无论如何,生物伦理学不仅仅是议论。它要探究和寻求回答医学和医学科学所遇到的问题。而这个领域内的问题,哲学家们也感到难以解决。在生物伦理学的范围内为研究医学中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方法。虽然很小, 但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是根据这种观点应该实际做些什么。无论这个回答是什么也没做,或者做了一些什么都没有关系。但是,有一个事实是不能回避的,那就是,我们已经从思考的阶段过渡到了制订政策的阶段。
在预测中如何考虑政策问题呢?要做的第一步是非常简单的,尽管分析是很难的。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认为,我探讨过的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制定为某种形式的公共政策。不幸的是,不出我们的预料,这个制定过程所使用的标准是含混不清的,没有经过认真分析的。沃诺克报告就是一个证明。该报告干脆对论点不进行任何论述,就确定代人生育是一件坏事,不仅应当受到谴责,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应该被当作犯罪依法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所涉及的知识体系被可悲地抛在一边,进一步发展知识体系的理论和将知识体系用于新出现的、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的机会也就没有了。
我曾在其他地方谈过,探讨公共政策形成标准的最好机构就是国家生物学委员会。在这个论坛上,这些复杂的问题都会引起充分的注意。人们对于任何问题都可以提出制定特别政策的初步建议。最近成立的纽菲尔德生物伦理学委员会可能就会为我们提供这样的机会。那么,我就来谈谈公共政策。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在与任何特别议题有关的范围内,政策都首先可以以决定的形式表达其自身的意志,规定以公众行为的方式不能做什么或需要做什
么。决定如何解决某个问题的方法,而这个方法应该被普遍认为对公众的个体意识来说是适宜的,如此而已。第二,公共政策可以以规劝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志,以便观察生物伦理学的观点和看法。这些都是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指导方针的形式或迂回的方式处理问题的手段。前者确定和保持自己的权利,后者避免采取真正的行动。第三,公共政策当然也可以采取法律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