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
以权利为基础的观点当然不可能马上获得成功。你还必须确定如何建立权利理论,以满足没有完全得到实现的所有的权利或所有人的权利的需要。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就必须问什么是基本权利这个问题,比如,我们要急切解决的资金的分配问题。我认为,这个权利就是公平的权利。公平的权利问题反过来又不可避免地使我们面对一系列复杂又相互联系的问题,如公平的内涵是什么,在什么范围内必须实行公平的原则,以及由新兴的力量,比如著名哲学家阿玛特亚·森教授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我认为,公平必须理解为公平地获得社会的福利和服务的公平机会,在实现公平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得到优先考虑的,是一无所有者、穷困的人和弱者。
当将以权利为基础的观点应用于解决日常比较大的医学议题时,都要遇到同样的问题。这些随时都可能碰上的对问题的描述会使你想起我曾经在前面谈到过的生育领域中的两个例子。第一个就是什么是母婴矛盾,也就是说,母亲的行为会对她所怀的孩子带来危险的事件。在这里,问题就出来了, 这种事情是否能够得到证实,如果能够,为了孩子不受威胁,应当什么时候对母亲的行为进行限制。在这里,最大的问题是,有人会问,是否能够要求母亲接受某种医疗处理,比如,剖腹产。当剖腹产是维持婴儿生命延续的唯一办法,而母亲出于宗教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接受剖腹产手术时,能否要求母亲接受这种手术。
第二个例子是由代人生育问题而引发的争论。在这种问题的商定过程中,代人生育的妇女同意为他人生育。但是很有可能出现很多问题,比如, 代人生育的妇女当生下孩子时拒绝按当时的商定将孩子交给对方,或者,当委托别人生育的父母发现孩子有生理缺陷时,拒绝接受孩子。很明显,仅仅确定权利在上述这些例子中是不够的。处于确定过程中的权利必须得到精确
的验证,肯定一方的权利或否定一方的权利都需要有知识机制制约。
以权利为基础的观点还有一些其他限制因素。生物伦理学的某些问题是,这个学科实际上还处于初步的概念阶段。胚胎是不是人,家庭是由生物学、社会学还是其他标准进行定义,孩子是否带有母亲的基因。这些都是尚待解决的概念上的问题。权利的分配问题处于附属地位。比如,胚胎如果被认为是人,那么,就具有权利。但这不是否认概念问题需要道德分析的观点。谁是妈妈的问题具备了比这个称呼本身意义更多的意思。这个问题需要在各个提出要求者之间,特别是在道德的原则基础上作出裁决。但是,以道德分析为主的依靠权利的解决方法不会给我们提供答案。答案只能来自我们对母亲身份本身的角色的思想的审视。
无论如何,到目前为止,我的结论是,对于生物伦理学的讨论应该是围绕着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进行的,尽管在理论上还有许多缺点。预测应该反映出这一点。如果我说,我预测胚胎的研究将在德国受到谴责,那么,我的意思就是指这种研究是道德角度的研究,而不是科学角度的研究,这种研究应该借助于以权利为基础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