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民兵工作条例

1961 年 7 月 13 日,第一部民兵工作条例,由国防部拟制完成。同年 12

月 11 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发执行。《条例》共 7 章 30 条。对民兵的性质和任务、民兵组织、民兵干部,民兵武器、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民兵执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条例》总结了建国以来民兵建设的实践经验, 是中国开展民兵工作的法律依据。随着形势的发展,1978 年进行了修改。现行的《民兵工作条例》,是 1990 年 12 月 24 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

并自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共 9 章 46 条,对民兵工作的性质、任务、指导原则、各级职能以及民兵政治工作,组织建设、军事训练、武器装备、战略执勤等都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