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统一全军编制和部队番号

1948 年 11 月 1 日,中央军委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 9 月会议精神发出通令,首次对全军的组织编制、番号作了统一规定。通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分为野战部队、地方部队和游击部队。野战部队的纵队改称为军,军以上设兵团和野战军两级,军以下各级一般按三三制编组,原来的旅一律改为师; 野战军可编特种兵纵队,统率所属的炮兵、坦克兵、工兵等部队。地方部队以旅为最高单位,隶属各军区建制。军区分为一级军区(即大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野战军共 4 个,即西北、中原、华东、东北野战

军。兵团及军、师、团均按统一的序号排列。一级军区共 5 个,即西北、中原、华东、东北、华北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也都以所在地区的地点命名。游击部队仍保留纵队、支队等名称。

“解放军”、“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呼,虽然早在1945 年和 1946 年的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文件和新华社的报道中出现过, 但各部队在使用上长期不统一。通令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团和分区以上各部队,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宁样,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华北军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野战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调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