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军官服役条例

1955 年 2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共分 7 章 54 条。这个条例是根据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原则和人民解放军的实际情况,并参照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有关军官服役的法令而制定的。条例规定了军官的来源和条件,规定了部队军官按兵役义务,分现役军官和预备役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政治、技术、军需、军医、兽医、军法、行政等 8 类军官;

规定了军衔制度,把军官的军衔定为 4 等 14 级:即(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二)将官: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三)校官: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四)尉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

确定了军官职务任兔的原则,规定了军官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了军官的预备役,国防部下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的命令和简表, 规定军官编制的军衔为一职一衔或一职两衔,如:

上将: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长;

上将一中将:副总参谋长、总政副主任、总后副部长、沈阳、北京、济南、南京、广州、昆明军区司令员、政治委员等。

中将:军长、政治委员等,

少将:师长、师政治委员、副军长、军参谋长、军政治部主任。大校一上校:副师长、师参谋长、师政治部主任;

上校:团长、政治委员; 中校,副团长、团参谋长;

少校:营长、政治教导员等; 大尉:副营长;

上尉一大尉:连长、政治指导员;

中尉一上尉:副连长,副政治指导员; 少尉:排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