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成立的军事法院

1954 年 1 月,根据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同年

11 月,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军事法庭改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陈奇涵任院长。

1955 年 8 月 31 日,国防部命令各军区、军、师军法处改名为军事法院, 这样,就形成了四级军事法院组成的统一的军事审判机构,并纳入了国家审判体系。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负责,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1969 年底,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其他各级军事法院相继被取消,1978 年 10 月,解放军军事法院和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恢复建制。

1985 年精简整编后,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置,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区级单位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军事法院的任务是: 审判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和依照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案件,惩办危害国家和损害国防能力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保卫祖国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战斗力,保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军队和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