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民兵工作法规

1952 年 11 月 28 日,政务院第 160 次政务会议通过,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是建国后第一个较为完备的民兵工作法规,《条例》共 10 条和 1 个附则。规定了民兵的性质、任务、组织编制、制度、纪律和人民武装工作的领导机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