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

1949 年 12 月,总政治部颁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

(草案)》,是我最早颁发的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条例(草案)》指出了为保持和发扬人民解放军固有的民主传统,将新式整军运动中的民主作风与群众路线的新发展与创造,当作正常制度建立起来,决定在连队建立革命军人委员会组织。《条例(草案)》共 16 条,对革命军人委员会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工作、主任和副主任的职责,政治工作组、经济组、体育卫生组、墙报组活动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条例(草案)》提出,革命军人委员会是连队全体人员群众性的组织,是发扬民主作风,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组织形式。同时也是连队的军人代表会议。

革命军人委员会条例实施以后,曾多次进行过修改,尽管如此,但对革

命军人委员会的性质,职权和隶属关系,没有原则性的变动。现在部队实施的是 1987 年 7 月,总政治部作出的《连队军人委员会暂行规定》,《规定》

共 6 条,对军人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工作、各组的职责、工作制度、活动原

则等 6 个方面作了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