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1980 年 6 月 14 日,国务院发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条例)的发布,目的是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条例》指出, 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条例》共 10 条,其中就革命烈士的批准条件、批准机关及其它事宜做了明确规定。民政部于 9 月 3 日下达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这一条例若干具体问题解释的文件。

总政治部向全军转发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并要求部队认真传达, 广泛宣传,使全体官兵都知道《条例》的精神实质,以革命烈士为榜样,更好地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作出贡献。

首次提出发扬“五种革命精神”

1980 年 12 月 25 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发扬“五种革命精神”。这是对中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的革命精神的概括。内容是:发扬革命和拼命精神:严守纪律和自我牺牲精神: 大公无私和先人后己精神:压倒一切敌人,压倒一切田难的精神:坚持革命的乐观主义,排除万难去争取胜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