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987 年 12 月 12H,国务院发布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这是在 1958 年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兵役法》有关条款和做好新形势下退伍安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的。《条例》共 19 条。它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依据,吸收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置政策和 30 多年安置工作的丰富经验,是一适合国情、军情,具有中国特色的退伍安置条例。《条例》的突出特点,是把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的工作表现和退伍安置工作挂起钩来,规定了区分安置的条款。《条例》的重要内容是,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什。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城镇户口退伍义务兵实行系按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