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正式的政治工作条例

1963 年 3 月 27 日,中共中央批准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这是人民解放军首次颁布的正式的政治工作条例。早在土地革命战争

时期,工农红军就制订过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但直到 60 年代初期以前, 政治工作条例均属草案性质。

颁布的正式的政治工作条例,除总则外,包括军队党委会工作条例,政治委员工作条例,总政治部工作条例,军区政治部工作条例,军师政治部条例,团政治处工作条例,以及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政治协理员,连队党支部,连队团支部,连队革命军人委员会,省军区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 海军舰艇部队,空军飞行大队,军事院校,医院等 18 个单行条例。这些单行条例体现了毛泽东关于政治工作的思想,总结了几十年来军队政治工作的经验,阐明了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但在总则中写进了 1960 年《关于加强军队政治思想工作决议》中的一些错误的内容和提法。1978 年,总政治部又重新修订。同年 7 月 18 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又重新公布了政治工作条例。目前

全军遵照执行的是 1981 年 1 月颁布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