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战对立功条例草案

1963 年 9 月 2 日,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并在全军颁布实施。这是首次颁布的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该条例共 10 条 96 款。《条例》规定凡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或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评功授奖。评功分为一等攻,二等功,三等功。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条例》对评功方法,授予奖章;奖旗,向家属发喜报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条例》还规定,凡是牺牲和病故人员生前有功绩者,一律评功或追授英雄、模范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