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成立的军事检察院

1955 年 9 月,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俭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在人民解放军中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黄火星任检察长。同时, 在大军区、兵团、军、师级单位也设立了军事检察院,1957 年经过调整,师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大部分撤销,只保留了少数边防军区和独立师的军事检察院。

1965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1969 年底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撤销,工作并入总政治部保卫部。其他各级军事

检察院于 1970 年初全部撤销。1978 年 12 月,经中央军委批准,相继恢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军区、兵团、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受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军区以下的军事检察院受本级政治部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1985 年 6 月,各大军区所属的省军区的军事检察院撤销,改设地区军事检察院。至此,军事检察院分为三级,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级军事检察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任务:是对现役军人和军队在编职工中的各种刑事案件行使侦察,对认为需要由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察和决定是否起诉,对保卫部门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等,对其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出席军事法庭支持公诉,对其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劳改队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