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兵役法

1955 年 7 月 3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并由国家主席宣布实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兵役法。这部兵役法,共 9 章 59 条。《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这样就使人民解放军有了可靠的常备兵源和积蓄雄厚的经过训练的预备兵员。

为了适应新时期国防建设的需要,1984 年 5 月 3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最鲜明的特点是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而使中国的国防建设在制度上有了可靠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