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合同收入

  1. 本准则第 7 条规定了合同收入的组成内容。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2. 本准则第 8 条规定了合同收入的计量,即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

  3. 本准则第 9 条是对合同变更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标准。

  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 5 000 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 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意增加变更收入 50 万元。这一事项就是合同变更的例子。

  2. 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②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不确认变更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 5000 万元。变更收入 50

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50 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

5 000+50=5050(万元)。假如客户承认因变更而增加收入,但双方只达

成增加金额为 20 万元,则只能将 20 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第二年的合同总收入应为 5 000+20=5 020(万元)。

  1. 本准则第 10 条是对索赔款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索赔款收入的标准。
  1. 索赔款。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 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 8 000 万元的建造

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 1995 年 3 月至 1998 年 8

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 1997 年 8 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

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 1998 年 1 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

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 100 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索赔款的例子。

  1. 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②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 8 000 万元。根据双方

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延误工期款 100 万元。索赔款 100

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 1998 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 100 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8 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 8 000+100=8 100(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

则不能将 100 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 8 000 万元。假如

客户同意这项索赔,但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 50 万元,建造承包商只能

将 50 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 1998 年该项建

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 8 000+50=8 050(万元)。

  1. 本准则第 11 条是对奖励款的进一步说明以及确认奖励款收入的标准。
  1. 奖励款。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 9 000 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

期为 1995 年 12 月 20 日至 1997 年 12 月 20 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 1997

年 9 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 3 个月

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 100 万元。这一事项即为发生奖励款的例子。

  1.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①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②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不能确认。

例如,上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 9000 万元。提前竣工奖

100 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 1997 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 100 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1997 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收入应为 9 000+100=9 100(万元)。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

1997 年 9 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