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现金流量的分类

本准则将现金流量分为三类,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 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根据上述定义,经营活动的范围很广,它包括了企业投资活动和筹

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就工商企业来说,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交纳税款,等等。

各类企业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对经营活动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现金流量进行合理的归类。由于金融保险企业比较特殊,本准则对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认定作了提示。

  1. 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这里所指的长期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等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资产。

这里之所以将“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排除在外,是因为已经将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视同现金。

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取得和收回投资、购建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等等。

  1. 筹资活动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这里所说的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与资本有关的现金流入和流出项目,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分配利润等。

这里“债务”是指企业对外举债所借入的款项,如发行债券、向金融企业借入款项以及偿还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