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 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分清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的界限。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等状态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

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按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再分为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1)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

例如,银行免除某困难国有企业积欠的利息,只收回本金。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该企业作出了让步。再如,甲企业欠乙企业 100 万元货款,

付款截止期为 1998 年 3 月 30 日。由于经营方面的原因,甲企业发生财

务困难,无法在 3 月 30 日偿还乙企业的货款。为缓解甲企业暂时的财务困难,乙企业同意与甲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达成的协议如下:甲企业的还款期推迟到 5 月 30 日,货款减为 80 万元。在这个例子中,甲企业将来可以低于现行债务的金额偿清债务,乙企业作出了让步。(2)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例如,某粮食企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银行借款采取停息挂账处理,就属于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因为该粮食企业将来为偿还银行借款需支付的金额与现在为偿还银行借款所应支付的金额相 等,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并未作出让步。常见的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的例子还有:①债权人受偿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权转成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②债务人偿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成的资本的公允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

本准则仅规范持续经营条件下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二)企业应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例如:①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 1000 万元,到期日为 1998 年 5 月 1

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 900 万元

的商品抵债。甲企业于 1998 年 5 月 20 日将商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

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1998 年 5 月 20 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如果甲企业是分批将商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 1998 年 5 月 30 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债务重组日应为1998

年 5 月 30 日。

②沿用①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 900 万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

③沿用①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 1998 年 5 月 25 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

则 1998 年 5 月 25 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三)企业应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区分债务重组方式的不同,确认和计量债务重组损益。

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资产转让损益,是指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四)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区分开来核算。债务重组是企业的偶发经济业务,债务人因此而产生的收益属于与

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益,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收益”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债权人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损失,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独设置“债务重组损失”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分开核算。转让资产损益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例如, 转让的存货作为销售处理,销售收入与其成本及相关准备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该损益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又如,转让的无形资产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该项收入与其相关成本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该损益不需要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再如,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如为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明细科目核算,不需要单独设置“转让资产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如为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科目核算,不需要单独设置“转让资产损失”明细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