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 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并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 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例如,甲企业应收乙企业账款 560 000 元,按合同约定应在 1996 年

11 月 10 日前偿还。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结账时甲企业尚未收到这笔应收账款,并已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提取 2%的坏账准备。1997 年 2 月 10 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宣告破产,无法偿付部分欠款。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结账时已经知道乙企业财

务状况不佳,即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

佳的事实已经存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破产的确切证据。1997 年 2 月 10 日甲企业正式收到乙企业通知,得知乙企业已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 1997 年 2 月 10 日对 1996 年 12 月 31 日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

证据,表明根据 1996 年 12 月 31 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应收乙企业账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账,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进行调整。

  1. 销售退回。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为调整事 项,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值得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

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例如,甲企业 1997 年 10 月销售的一批商品,

在当时确认了销售,但在 1998 年 2 月 1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收到退

回该批已销的商品。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 1997 年 10 月销售的商品,

商品已经发出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则企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销售实现,计算了销售收入并结转了成本,该批销售商品的收入、成本、利润已经包括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的会计报表中。1998 年 2 月 1 日收到的新的证据证明该项销售已经退回,表明原确认的销售实现已经不能成立, 则应当对 1997 年 12 月 31 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会计报表相

关项目的数字。又如,乙企业 1996 年 12 月销售一批商品,由于销售商品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企业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成本;1998 年 1 月 10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目前,乙企业收到退回的 1996 年 12 月销售的商品。对于这一销售退回

事项,虽然是 1996 年销售的,但在 1997 年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

(1998 年 1 月 10 日)退回,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1997 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1. 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例如,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中订明,甲企业应于 1997 年 8 月 2 日提供丁企业一批商品,由于甲企业未按合同规

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丁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丁企业于 1997 年 10 月提

出起诉,要求甲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 500 000 元。由于案件尚在审理

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判决,甲企业于 199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当时的资

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 200 000 元,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

了损益。但在 1998 年 3 月 1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判决,甲企业

需赔偿丁企业经济损失 450 000 元,甲企业和丁企业均接受此判决,不再上诉。这一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因而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如果表明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1. 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的利润分配方案。通常情况下,企业在 12 月 31 日结账,需要结转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成本,计算利润,董事会根据确定的利润提出利润分配方案。企业 12 月 31 日结账并计算出利润,需要一定的时间,待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已到下一年度。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对企业 12 月 31 日存在的利润所作的分配,而审议批准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大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应作为调整事项处理。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括股票股利,则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能作为调整事项处理。

  1. 非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本准则将这一类事项称为非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主要有:
  1.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行股票、债券等。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是比较重大的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但应对这一事项作出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与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2. 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决定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这一事项与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相同,也属于企业的重大事项,虽然这一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 关,但应对这一事项进行披露,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3. 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这一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不是企业主观上能够决定的,是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但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所产生的影响,如果不加以披露,有可能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产生误解, 导致作出错误的决策。因此,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应作为一个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4. 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外汇汇率的较大变动。由于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汇率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汇率如何变化, 均不应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汇率折算的会计报表数字。但是,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汇率发生较大变化,如我国 1994 年汇率并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如何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运用本准则的关键。调整和非调整事项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就事项本身来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性质,只要符合准则中对这两类事项的定义即可;同一性质的事项可能是调整事项,也可能是非调整事项,这取决于有关状况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存在,还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存在或发生。

例如,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如果债权人在 12 月 31 日或之前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清算的可能,或债务人正处于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债权人已经按该项应收账款 10%

计提了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接到债务人通知已宣告破产清算,债权人无法收回全部应收账款,由于应收账款可能受到损失的状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受损的进一步证据,表明原估计的坏账准备不足,应重新调整。因此,这一事项应当作为调整事项;如果在 12 月 31 日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财务情况恶化的信息,债权人按照当时所掌握的资料按应收账款的 2%计提了坏账准备,但在债权人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 有资料证明债务人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由于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因此,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又如,债务人由于遇到自然灾害而导致无法偿还债权人的应收账款。对于这一事项,如果债务人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即发生自然灾害,但由于种种原因,债权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不知道这一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得知,应将这一事项作为调整事项,因为不论债权人知道与否,债务人遇到自然灾害的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情况只是对这一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如果债务人的自然灾害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的,即使债权人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得到消息,也应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因为这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不能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进行调整。

本准则以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但并没有包括所有调整和非调整事项。会计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 4

条和第 6 条规定的判断原则,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非调整事项。需要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已经作为调整事项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字的,除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外,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