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现金流量表中增值税项目的简化

为简化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程序,对增值税项目的列示,可以作如下调整:

  1. 取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类别下的“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取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

  2. 将“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改为“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

  3. 将“支付的增值税”项目,改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款”项目, 反映企业实际上交税务部门的增值税款。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实际支付的增值税,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

  4. 取消“补充资料”中的“增值税增加净额(减:减少)”项目, 增值税有关内容分别在“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项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