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现金流量

金融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内容都与工商企业不同,从而直接影响现金流量的分类。例如,利息支出在工商企业应作为筹资活动,而在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是其经营活动的主要支出,应列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再如,银行等金融企业吸收的存款是其主要经营业务,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反映。因此,为了满足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要求,对金融保险企业特有项目现金流量以及归类单独作了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及现金流量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归类。

为此,本准则列举了金融企业中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项目: (1)对外发放的贷款和收回的贷款;

(2)吸收的存款和支付的存款本金; (3)同业存款及存放同业款项;

(4)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的资金; (5)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1. 收回的已于前期核销的贷款;

  2. 经营证券业务的企业,买卖证券所收到或支出的现金;

    (8)融资租赁所收到的现金。

保险企业与保险金、保险索赔、年金退款和其他保险利益条款有关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项目,应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