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长期债权投资

  1. 长期债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债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取得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到期的利息,构成投资成本,在长期债权投资中单独核算。

例如,A 企业 1997 年 7 月 1 日,以 520 000 元的价格购入 1997 年 1

月1 日发行的五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债券,债券年利率8%,债券面值500 000

元。则 A 企业购买债券的投资成本为 520 000 元;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

止的应收利息(尚未到期)为 20 000 元(500 000×8%÷2)。2.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

长期债权投资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按债权面值以及适用的利率计算,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假如不考虑溢价或折价)。

  2. 持有的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

  3. 实际收到的分期付息长期债权投资利息,冲减已计的应收利息;

实际收到的一次还本付息债权利息,冲减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债券投资

=  债券投 − 相关 − 应收 − 债券

溢价或折价

 资成本 费用

利息 面值

这里的“相关费用”是指构成债券投资成本的费用;这里的“应收利息”是指构成债券投资成本的债券利息。即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

例如, A 企业 1997 年 7 月 1 日,以 535 000 元的价格(不考虑相

关费用)购入 1997 年 1 月 1 日发行的五年期到期还本付息的债

券,债券年利率 8%,债券面值 500 000 元。则 A 企业购买该债券的投资成本为 535 000 元;债券溢价为 15 000 元(535 000-500 000×8%

÷2-500 000);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尚未到期债券的应收利息为 20

000 元(500 000×8%÷2)。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1.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2. 长期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应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同时进行,并作为计提的应收利息的调整。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扣除当期摊销的溢价,或当期按债券面值和适用利率计算的应收利息与摊销的折价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 债权投资相关费用的处理

企业为取得债权投资所发生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的,可采用一次摊销方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2. 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方法,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投资收 益。未摊销的相关费用,应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单独核算。

  1. 长期债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债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五)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成本,具体应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1.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例如,A 企业购入 B 企业股票以备长期持有,支付购买价格 9 000 000 元,另支付税金、手续费等相

关费用 40 000 元。则 A 企业取得 B 企业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9 040 000 元。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1.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非现金资产,是指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现金等价物以外的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不含股权,下同),但各种待摊销的费用不能作为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其投资成本应当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 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地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例如,A 企业以固定资产作价对外投资以取得 B 企业的股权,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580 000 元,已提折旧 150 000 元,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为 440 000 元,则 A 企业长期股权的投资成本为 440 000 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如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取得 B 企业股权每股市价为 6 元,A 企业共计取得 B 企业 65 000 股股份,则取得股权投资

的公允价值为 390 000 元(6×65 000),作为该项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为 390 000 元(不考虑相关税费)。以非现金资产作价投资,其应交纳的相关税费,也应作为股权投资的成本。

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的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上述以固定资产换 B 企业的股权,如按所放弃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440 000 元确认

为投资成本,则投资成本大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 10 000 元[440

000-(580 000-150 000)],扣除应交的所得税 3 300 元(假如所得税

率为 33%),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为 6 700 元;假如上述以固

定资产投资,按 390 000 元作为投资成本,则投资成本小于固定资产账

面净值的差额 40 000 元[(580 000-150 000)-390 000]确认为投资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1. 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按原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投

资成本。

  1. 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①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②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这种情况是指,投资企业在投资时意图长期持有,但其后由于管理当局的意图改变而不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

③ 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控制和影响能力受到限制, 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调度和使用资金。例如,被投资单位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清算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年度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 = 投资当年被投资 × 投资企业× 当年投资持有月份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或:

单位每股盈余

所持股份

全年月份(12)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

投资当年被投资

× 投资企业× 当年投资持有月份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单位实现的净损益

持股比例

全年月份(12)

应冲减投资 =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 投资企业 − 投资企业投资年度

成本的金额 利润或现金股利 持股比例 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投资成本;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则不需要计算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全部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投资收益或冲减投资成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冲减投资 =

成本的金额

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 −

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

× 投资企业的持股企业

  • 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 = 投资企业当年获得 − 应冲减投资

投资收益 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等于或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

  1. 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1)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这种情况包括:

① 投资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仍部分或全部保留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这种情形是指, 投资企业虽然还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但所拥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已不再具有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的能力。例如,D 企业由 A 企业、B 企业和 C 企业出资设立,A 企业的投资占 D 企业表决权资本的 35%,B 企业的投资占D 企业表决权资本的 25%,C 企业的投资占 D 企业表决权资本的 40%。假如 A 企业将其拥有的 35%的表决权资本中的 20%转让给 F 企业,则 A 企业转让股权后实际拥有 D 企业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为 15%。A 企业虽然还拥有D 企业 15%的表决权资本,但已不能再对 D 企业实施重大影响。

② 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这种情形是指,虽然投资企业仍然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达到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比例,但由于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其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已不能依其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③计划近期内出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这种情形是指,投资企业原准备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但由于改变投资目的,企业不打算长期持有而计划近期内出售被投资单位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已不重要,再按权益法核算已

无意义。

④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长期性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这种情形是指,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了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和影响的能力受到限制,投资企业不应再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中止采用权益法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仍应按权益法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投资损益。

  1.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① 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② 投资后,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第一,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投资企业不能享有。因此,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应扣除不能由投资企业享有的净利润的部分。

第二,属于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的净亏损而影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分担的份额,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这里的投资账面价值是指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去该项投资已提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等。如果以后各期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例如,A 企业对 B 企业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其投资占B 企业表决权资本的 30%,并对 B 企业具有重大影响。A 企业对 B 企业的投资成本为 110 000 元。投资第一年(假如 A 企业在投资年度的 1 月 1

日投资),B 企业实现净利润 100 000 元,第二年 B 企业发生净亏损 500

000 元,第三年 B 企业实现净利润 200 000 元。则 A 企业投资第一年年末

对 B 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140 000 元(110 000+100 000×30%),确认投资收益 30 000 元(100 000×30%);第二年年末对 B 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0(140 000-500 000×30%=-10 000)。在本例中如果 A 企业没有对 B 企业有额外责任,则长期股权投资最多减记为零,确认投资损失为 140 000 元;第三年年末恢复增加对 B 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50 000

元(200 000×30%-10 000)。

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时,应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

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损益的份额,如果会计期间投资(持股) 比例发生变动,应根据投资持有时间加权平均计算。

第三,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股权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 并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实现后,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四,因被投资单位外币资本折算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

第五,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的应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1. 股权投资差额的确定

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这里的所有者权益是指属于有表决权资本所享有的部分。股权投资差额一般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权投 = 投资 − 投资时被投资

× 投资持

资差额 成本 单位所有者权益

股比例

例如,B 公司以 1200 000 元购买 A 公司 100%的股权,购买日 A 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所有者权益为 1000 000 元,则股权投资差额为 200 000

元[1200 000-1000 000×100%]。

股权投资差额应按本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摊销期限, 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超过10 年(含 10 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

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 10 年(含 10 年)的期限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1. 股票股利的处理

被投资单位分派的股票股利,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于除权日注明所增加的股数,以反映股份的变化情况。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部分处置某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的成本,并按相应比例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