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长期投资的减值

按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 查。对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 市价持续 2 年低于账面价值。

  2. 该项投资暂停交易 1 年。

  3. 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4)被投资单位持续 2 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的长期投资,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1. 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或竞争者数量等发生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2. 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长期投资的减值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判断标准其估计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原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例如,A 企业对 B 企业投资按成本法核算,其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50 000 元。 B 企业为上市公司,由于 B 企业的股票持续下跌, 其可收回金额估计为 20 000 元。 B 企业应在期末时计提减值准备 30 000

元,但由于该项投资原有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5 000 元,则应计入损

益的跌价损失为 25 000 元。如果以后期间B 企业的股票市价回升至35000

元,应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15 000 元,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在本例中应冲减的减值准备增加当期收益。处置长期投资时,或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