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投资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投资有关的事项包括:

  1. 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应当在利润表上反映投资收益净额(扣除投资损失),如果企业当期出售子公司等所产生的重大的投资损益,应作为非常项目单独披露。

  2. 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这一披露要求是指,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以及相应的跌价或减值准备的期末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反映,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本准则所指的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 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3. 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当年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

  4. 投资的计价方法。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的计价方法,如短期投资的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等。

  5. 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应在资产负债表短期投资项目中单独披露,或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的短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市价。

  6. 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企业期末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账面价值合计占该企业净资产的比例。

  7.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如投资企业的存货计价与被投资单位不同等。

  8. 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这一披露要求是指,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如被投资单位在境外,由于境外所在地外汇管制等原因,投资收益的汇回受到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