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则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企业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统一会计制度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中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正确地运用所选定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若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经济环境变化等原因,使得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提供企业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则应改变原选用的会计政策。

(三)会计政策变更一般采用追溯调整法,如果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

在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应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并调整变更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如同新的会计政策在一开始时就采用,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在采用未来适用法时,会计政策的变更只影响变更当期及未来各期,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

(四)企业应对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根据当时所掌握的资料作出合理的估计,如果由于赖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及以后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五)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也不需要计算会计估计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六)难以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时,采用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完整,并对外提供可靠、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会计核算的差错,应当区分本年度和以前

年度,属于本年度发生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会计差错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发现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无论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作为发现年度的事项处理,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及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如涉及损益,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及其相关科目核算,并将调整的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不影响损益,则在相关科目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