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失业比通货膨胀更危险论”

在 1994 年初我国经济学界关于通货膨胀的争论中,出现了一种有代表性的论点:“失业比通货膨胀更危险”。其经济根据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因为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而无法迅速推行,此时失业比通货膨胀更危险。其社会根据是,失业是把经济压力集中在少数人身上,会发生少数人闹事,而通货膨胀是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经济压力,虽然普遍不满,但是一般不会“有人挑头闹事”。其言外之意是,在中国可以用通货膨胀政策来缓解就业的压力。

主张在中国以通货膨胀缓解失业,与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增长一样,是一种妨碍治理通货膨胀的观点。

第一,此论主张以扩张经济总量的货币政策来解决经济结构问题,违背了经济政策实施的基本规律。

中国每年有 2000 万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上亿农村过剩劳动力,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有效益的发展,对于他们的就业,肯定是有利的。但是低效益、超高速度的经济增长导致通货膨胀,既然不利于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利于长期稳定就业。正因为中国存在大量潜在的劳动力供给,所以可以把经济速度保持在 10%左右,至少不能低于 8%,关于这一点,国内外经济学家是有共识的。

但是,“失业比通货膨胀更危险论”,在主张以高速增长缓解失业的时候,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失业。上述城乡待业人口,属于经济总量调控的问题,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

是可以通过货币政策的扩张加以缓解。但是,我国所讨论的“失业”, 主要是指中国现存特殊类型的“失业”,即一亿多的国有企业职工中大约 30

%的冗员, 3000 万国有工人的“潜在失业”。这是中国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涉及计划与市场两类 企业制度,两类劳动制度的衔接和前者向后者的转换,背景有三个:一是将潜在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上亿国营工人将丢掉他们的“终生国家保障”的社会身份;二是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重新定位,将对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的冲击;三是在所有制转换背后所隐藏的中国产业结构的转换。据国际惯例,企业的平均寿命是 30 年。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年代已久,需要进行存量的转换与改造。如果我们承认国有企业的改革实质是经济结构问题,那么就应承认,在经济政策上主要应采取财政手段。试图用扩张经济总量的货币手段来解决经济结构的问题,不仅违背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也为中国的实践所证明是行不通的: 1992—1993 年我国经济超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十分严重,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并无明显的好转。进行宏观调控以来,我国政府使用大量低息贷款补贴亏损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占用银行低息贷款的 70%,只生产 45%的产值,使

我国资金配置效率不断降低。长期使用扩张货币的方法补贴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通货膨胀的特殊根源,不仅毫无经济效益,而且“此举绵绵无绝期”, 如此下去,要多高的速度,多高的通货膨胀,才能够救治国有企业?

第二,此论夸大失业的危险而缩小通货膨胀的危险,不符合决策和社会控制的一般规律。

说“失业比通货膨胀更危险”,在表面上是有一定道理的。目前经济学界盛行以“成本收益学说”来评价经济现象。我们也不妨来评价一番:在一般情况下,失业的确比通货膨胀更危险,因为少数失业者承担了经济全部的压力,在无法生活时必然要“闹事”,这种“闹事”是直接为了自己的利益, 也容易得到成效。比如得到政府补贴和政府对于企业的干预,要求企业负担“失业工人再就业”的义务。这种“闹事”,对于个人来说,成本较低而收益较大。通货膨胀则相反,承担通货膨胀压力的是一部分社会阶层,虽然会引起较多居民不满,但是只要不到恶性通货膨胀,一般是可以忍受的。如果有人“挑头闹事”,反对通货膨胀,那么他是为若干社会阶层的利益而闹事, 其个人付出的成本较高,而得到的收益较少。从政府维持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显然是更加害怕失业,一直采取银行贷款即通货膨胀的办法来补贴亏损企业。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这是“全无成本而效益很大”的事情。因为本地区出现严重的失业者“闹事”,地方政府要承担全部的责任,但是多发货币缓解了本地区的失业,所产生的通货膨胀压力,却要由全国居民承担。这等于是让全国居民和其它地区,为自己地区的“就业收益和社会安定收益” 付出成本。所以地方政府的政策,一定是力保就业而不惜付出通货膨胀代价的。

同样的“成本收益说”,对于中央政府来说,就完全不同了。局部地区出现失业者的“闹事”,只是局部问题,不一定马上危及全国;而采取“银行发放安定团结贷款”的方式,只能促使我国的通货膨胀日益加剧。中央政府所获得的是各个局部地区的短期稳定——这种“收益”从全国性的控制角度来说,并不有利,因为矛盾并未解决,只不过是积累起来,由国有企业危机转变为国家银行危机,再转变为政府信用危机,最后集中于某些突发事件, 一次爆发出来,那时付出的“社会成本”将是无可计量的。当通货膨胀出现失控,向恶性发展的时候,即使成本再高,“挑头闹事”的一两个“小平头”, “牛金星”式的人物总是有的。波兰的三届政府都因通货膨胀而倒台、国民党政权因无法控制恶性通货膨胀而倒台,都是历史的教训。

进一步从决策论的角度分析,如果我们把“反馈”的概念加入进去,更加可以看出通货膨胀的危险性:正因为失业就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来说,比通货膨胀更加危险,又不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必定把解决失业问题,作为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用通货膨胀的办法来缓解失业;这样失业的问题反倒可以缓解。而中国的问题,最终可能是在通货膨胀问题上酿成大患,其所以最终比失业危害更大,不仅仅是由于其全局注、爆发的特点,也是因为“没有人管”。

第三,此论将政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责任推向通货膨胀,是一种推卸责任的消极办法。

中国国有企业,以直接由国家官员经营的国家资本形式,已经演变为部门垄断资本形式,这是通过企业承包制实现的。股份制改造的实质是将部门垄断资本演变为社会混合型资本,使企业最终脱离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最

终由经营者控制。国有企业将退出大部分竞争性领域。大部分夕阳产业国有成分比重很大,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所有制的改革是一同进行的,这是经济规律决定的。推迟国有企业的改革,等于默认国有资产流失,最终使失业者的问题无法解决。

产业结构转换,对于每一个国家,每一种体制,每一个人,都会带来一定的痛苦,在中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痛苦更大,这一是由于社会主义“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的意识形态,使得工人阶级难以接受“劳动力商品化”的现实,更是由于计划经济 40 年的原始积累,在给我们留下数万亿国有资产的同时,也留下了工人阶级在国有资产中的产权。计划经济下长期低工资,上亿工人及干部的医疗养老费用,经财政集中于新的国营企业建设,形成了按照工龄在国有资产中的产权,国家或者保其终身生活,或者在破产时予以补偿,本属当然。如果难以保持国有资产不流失,则应主动采取措施,至少要保护国有企业工人这部分产权。其余许多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政府能够保持信誉,承担历史责任,主动按照经济规律推进改革。

我们是在中国经济大繁荣的时期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每一次改革,包括此次国有企业的改革,都会有大量财富焕发出来。如果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能够有效地进行领导,通过艰苦的组织工作,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是可以在不破坏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成功的。政府财政没有钱,可以向富人加税,可以整顿税收,可以消除腐败,减少浪费,可以使用一部分土地增殖收入,也可以公开拍卖一部分赚钱的国有资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何以国有企业就一定不能顺利改革成功?何以政府就一定在国有资产改革方面无所作为,一定要使用通货膨胀的办法?在历史关键时刻,如果政府不能够主动承担历史责任,克服腐败与失效,领导中国的改革走向成功,反而使用通货膨胀办法, 一味拖延国有企业改革,那么真正是“饮鸩止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