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和团痛斥李鸿章等揭帖

上帝今有七怒:一怒庆王②天主翁:二怒钦差③奸雄;三怒助洋鸿章李:四怒将军①不忠;五怒②姓提督死的苦,死後还得流③骂名:六怒贼子通洋保国会,不久落头归阴城;七怒变④地死一多半,闰月秋时是大乱。

——义和团杂记。载近代史资料,1957 年,第 1 期,页 12。

② 贫,误,当作富。

③ 全重,据近代史资料 1957 年第 1 期义和团杂记作金鼠。金鼠,意指庚子年。

① 庆王,即奕匡。

② 袁,即袁世凯。

③ 裕,即裕禄。

④ 聂,即聂士成。

团 规⑤

钦命统率义和团王大臣为发给团规事:

照得木爵士臣奉命统率义和团以来,迭与诸团师兄,讨论时事,具见忠勇性成,同仇敌忾。因思前来挂号者不一而足,恐其中或有事理未能明悉, 致干咎过,爰与木团师兄等参合佛法,拟定团规,俾众团师兄有所遵守。兹将团规十条开列於後:

一、义和团专为承天命、奉佛法,诛杀洋人,翦除教匪,以保国家而安良善,义和心诚,莫是过矣。仰各团师兄当谨守此意,不可偏信人言,有意苛求,致生枝节。如有滋事之人,轻者驱逐出团,重者请佛法惩治。

一、义和团本系大公无私,所有各国诸师兄,均应恪守佛法,精

白乃心。如有不守团规,循私偏听,藉端滋事,诬害良民;或报复私仇; 或意图讹诈,任意烧杀抢掠等情,即系匪徒假冒,既为神人所共愤,更为佛法所不容,本爵实深痛恨。若经访有确据,或被指名告发,禀明总团,即带团住拿,照匪徒办理。如敢抗拒,应格杀勿论,然不可任意专擅也。

一、义和团每遇诸神附体,是否教匪,一目了然,从未妄杀一人。世人或有不知者,不免喧有烦言,所以拿获教匪,必须带至坛

上,明试真伪,以供众睹。实系甘心教匪,直认不讳,看押禀明总团, 分别正法。如有教民,真心改过,质明神人,准赎前愆,带至总团,听侯佛法发落。

一、义和团承天命、奉佛法,保国家,正所以保身家也。如遇临敌打仗, 自当奋勇杀贼,不可畏葸退缩:应与官军联成一家,不可稍存尔我之见,致误事机。各团既系诚心为国,必有神灵保护,决无意外之虞。其临敌退缩, 或存尔我之见,是故违佛法,神灵必不保护也。

一、各团师兄如遇调遣出征,当谨遵号令,不可稍存观望,违者即非佛法本意,当请佛法惩治。

一、各团师兄生擒洋人及教匪系职官者,在京应交统率王大臣;在外交地方大吏验明:分别办理。

一、各团师兄夺获敌人器械者,应呈明地方大吏,听候办理。

一、各国师兄杀死教匪後,查明房间系教匪产业,应即封闭入官,不可烧毁。所有一切什物,应查抄入官,变价充公,不可喝令抢夺。如系他人产业,应从宽免其究问。

一、各团师兄,应具兵勇彼此和睦,联成一家,并力杀敌,以保国家, 偶有微嫌,不可介意。倘兵勇欺压团众,在京应禀由统率王大臣,在外禀由地方大吏,转行该管统领惩办,不可辄相械斗,致生内鬨,而误大局。我团众总宜与兵勇联络,如有互相杀伤等情,各应从重办理。

一、各国师兄,不论何字,均系一家,尤当和睦,遏有团内应行联合事件,务须和衷筹商,断不可各存门户之见,致生嫌隙。凡事自有公论,决不容怀挟私心,强词夺理,颠倒是非。倘有不遵者,即将该团销号驱逐,该团大师兄应请佛法惩治。

右仰 山东曹州府曹县老团准此光绪贰拾陆年七月初二日(1900 年 7 月 27 日)

⑤ 流,误,当作留。

——近代史资料,1957 年,第 1 期,页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