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盟会宣言

孙 文

1905 年(光绪三十一年)8 月

天运岁次年月日中华国民军军都督奉军政府命,以军政府之宗旨及条理,布告国民。今者国民军起,立军政府,滌二百六十年之膻腥,复四千年之祖国,谋四万万人之福祉,此不独军政府责无旁贷,凡我国民,皆当引为己责者也!维我中国开国以来,以中国人治中国,虽间有异族篡据,我祖我宗常能驱除光复,以贻后人。今人倡率义师,殆除胡虏,此为上继先人遗烈,大义所在,凡我人,当无不晓然。惟前代革命如有明及太平天国,祗以驱除光复自任,此外无所转移。我等今日舆前代殊,於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之外,国体民生,尚当与民变革,虽经纬万端,要其一贯之精神,则为自 由、平等、博爱。故前代为雄革命,今日为国民革命。所谓国民革命者, 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自今以往,国民之责任即军政府之责任,军政府之功即国民之功, 军政府与国民同心戮力,以尽责任。用特被露腹心,以今日革命之经纶,既将来治国之大本,布告天下:

(一)驱除鞑虏。今之满洲,本塞外东胡,昔在明朝,屡为边患;后乘

中国多事,长驱入关,灭我中国,据我政府,迫我人为其奴隶,有不从者, 杀戮亿万。我人为亡国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满洲政府穷凶极恶,今巳贯盈,义师所指,覆彼政府,还我主权。其满洲汉军人等,如悔悟来降者, 免其罪;敢有抵抗,杀无赦!人有为奴以作奸者,亦如之。

(二)恢复中华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中国之政洽,中国人任之, 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敢有为石敬瑭吴三桂之所为者,天下共击之!

(三)建立民国。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权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

(四)平均地权。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亭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 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 则归於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上四纲,其措施之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义师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其临敌者宜同仇敌忾,内辑族人,外御寇仇,军队与人民,同受治於军法之下:军队为人民戮力破敌,人民供军队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宁。既破敌者及未破敌者,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 以次扫除积弊:政治之害,如政府之压制,官吏之贪婪;差役之勒索,刑罚之残酷,抽捐之横暴,辫发之屈辱,与满洲势力同时斩绝。风俗之害,如奴婢之畜养,缠足之残忍,鸦片之流毒,风水之阻害,亦一切禁止。并施教育, 修道路,设警察、卫生之制,兴起农工商实业之利源。每一县以三年为限, 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军法,布约法。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於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於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於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

负其责任。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全国行约法六年后,制定宪法;军政府解兵权,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 及公举议员以组织国会。一国之政事,依於宪法以行之。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於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伸我国民循序以进,养成自由平等之资格,中华民国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以上为纲有四,其序有三,军政府为国戮力,矢信矢忠,终始不渝;尤

深信我国民必能踔厉坚忍,共成大业。汉族神灵,久焜耀於四海,比遭邦家多难,困苦百折,今际光复时代,其人人各发扬其精神!我人同为轩辕之子孙,国人相视,皆伯叔兄弟诸姑姊妹,一切平等,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别,休戚与共,患难相救,同心同。以卫国保种自任。战士不爱其命,闾阎不惜其力,即革命可成,民政可立。愿我四万万人共勉之!

——孙中山选集,上卷,页 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