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教案件应由地方公断教士毋许干预片李秉衡

光绪二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1896 年 8 月 3 日)

再,臣查此次仓匪滋事,固由庞三杰因教民刘盖臣抢麦起衅,而民教之所以积不相能者,则以平日教民欺压平民,教士袒护教民,积怨太深,遂至一发而不可制,其酿乱之由,有不可不亟图挽救者。自西教传入中国,习其教者卒皆无业莠民,藉洋教为护符,包搅词讼,凌轹乡里,又或犯案惧罪, 藉为逋逃之薮,而教士则倚为心腹,恃作爪牙;凡遏民教控案到官,教士必为间说,甚巳多方恫喝。地方官恐以开釁取尸,每多迁就了结,曲直未能胥得其平,平民饮恨吞生,教民愈志得意满。久之,民气遏抑太甚,积不能忍, 以为官府不足恃,惟私斗尚可洩其忿。於是有聚众寻衅,焚拆教堂之事,虽至身罹法纲,罪应骈诛,而不暇恤。是愚民敢於为乱,不啻教民有以驱之也。

至民教滋事之案,又辄以毁坏什物,焚拆教堂,索赔款之费。不知各国

传教虽多,要惟通都大邑建有教堂,其各州县偏僻村镇,皆由各国教士就教民之稍能识字者使为教师,即因其所住房屋为教学之所,名为教堂,实则破屋数间,室如悬磬。一旦有事,则教士以毁坏什物,焚毁教堂,张大其词以告主教,主教复张大其词以告各国公使,而公使遂以诘责总署,百端要挟, 异议横生,其实并无洋人房屋器具,议给赔款,徒以长奸猾教民讹诈之风耳。前准总署来电,以德使函称:“据济宁教士电开,单县等处拆毁教堂共二十余处。”臣饬毓贤等周历各县,并委员详查,多系教民破烂房屋,并无洋楼。此案既经擎获首要各犯正法,应即了结,自可无庸置议。

惟民教相仇,终恐日久生事,拟请旨饬下总理衙门与各国公使酌议,嗣後遇有民教案件,由地方官秉公讯断,教士毋许干预。如或斗殴滋事,查非焚毁洋房,但照应得罪名科断,不得再议赔偿。总期彼此无所偏袒,久之猜嫌渐释,民教或可相安。臣为豫弭後患起见,谨附片具奏。是否有当,伏乞圣鉴训示。谨奏。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四日(1896 年 8 月 12 日)奉朱批:“该衙门知道。钦此。”]

——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页 6—7。

② 奥斯马加,即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