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借款问题之通告

国民党国会议员团①

国步艰难,大局岌岌,谣言蜂起,是非混淆。大借款问题尚未解决,奥国借款突然发生。案之主谋不蒙古之密约又出。军警逮捕议员,兵队 干涉报馆。意所不料之事,一月以来,层见叠出。荆天棘地,人人自危。法律既无,空言无补。

然议员等不能不再四陈述者,深恐谣啄之兴,牵及大局,是非之乱,有损高。即如大借款一事,国民党之主张有三:一、违法签约,决不承认; 二、维持反对违法签约之表决案,以拥护立法高权;三、维持借款必限制政府用途,励行监督财政之实。天经地义,可质鬼神。乃造谣者谓为借题发挥, 坐以反抗中央之罪:谓为某人主使,诬以竞争总统之名。

夫借款之于总统,本绝不相关;地方诘责中央,亦事所恒有。政府借债, 国民不敢过间,将来负担,果属之谁?监督财政,议院固有天职,必谓为人指使,何轻视议员乃尔?且政府违法,事已昭然。自实质上言,借款折扣, 债权主体,外人监督,条件变更,今异于昔。自形式上言,未经总统提议, 未经三读手续,未经正式通过。国会开幕,又不提交。议员质问,总理及外交、财政两总长忽尔请假,代理总理答覆不,只曰请其原谅。签约以后, 舆论佛腾。政府只将合同咨送国会,请查照修案,自认曰手续欠缺。

嗟我同胞!政府如此横蛮,即不绳以法理,亦当诉诸良心。蹂躏立法, 过于前。财政紊乱,贻害于来叶。谁生厉阶?谁为祸首?国人曰可安,将来能无后悔?议员等对于违法签约,不能不反对者此也。

违法既已昭然,反对本诸天职,故两院开议之始,对于此次违法签约, 多数反对;乃事经表决,迟之十数日,竟不咨送政府。议长为议员所挟持, 真理为谣言所掩蔽。议员等以为违法签约一事,维持借款又一事。外债积欠, 非借款无以还。中华民国之主权在民,凡募集公债及国库有负担契约,必须经国会议决,载在约法,牢不可移。政府既曰请其原谅;夫所谓原谅者, 非自认违法乎?又曰手续欠缺;夫手续欠缺者,非显已违法乎?议员等本拥护主权之心,防履霜坚冰之渐,维持表决案,正所以拥护立法高权,赞成借款,即所以补救财政。以共和国之原则而论,凡契约不经主权机关议决,不能有效。虽取消原约,于对外交涉不无困难;而财政重案,加重人民负担, 当然正式交议。在议员等有拥护立法之苦心,而政府岂别无可行之塗径?恃威相逼,谣言惑众,果何为乎?议员等对于表决案不能不维持者此也。

借款固所赞成,用途尤宜限制。一月以来,议员有收买之嫌,政府则挥金如土。金迷纸醉,试问钱从何来?民膏民脂,言之能不心痛!金钱势力日张,道德堕落巳达极点。然此犹曰一时一事之危险也,请更以过去之事实证之。北京政府成立已逾一年,行政无进行之方针,财政无一定之计书。海兰铁道借款二千五百万佛郎,克利斯浦①借款一千万镑,奥国借款四百四十五万镑,比国一百万镑,各省协助中央及国民捐之收入已不下六七百万。八厘公债及六厘公债之收入,银行团之垫款,税关及铁路之收入,用途不,决

① 谭都督,指谭延阅。

① 此处括号和括号内的六个字,原来是在“曰国营实业”一句之前,显系错简;茲据孙中山全集续集卷 2 民元二年国民党宣言及党政纲,移在“曰国际商政”这一句之下。

算无有。交通银行中国银行闻已亏空至数千万。政府所用以掩饰国人者, 曰裁兵。试问由去岁至今,兵裁几何?各省得中央协助几何?危言动众,无账可稽。其名曰裁兵,其实则加饷。今则不仅加饷已也,而且日益加兵。变幻奇离,莫知用意。

夫所谓财政者,国家财政也。私人与政府之界不,个人机关与国家机关之权限不别。今日添一顾问,日加一秘书,少则三四百元,多则二三千元,名目繁多,漫无限制。试问此为国家机关乎?非国家机关而可动用国家库帑乎?爱戴政府与爱戴个人不可混同,私人财政舆国家财政当规划晰, 夫而后有财政之可言,有监督之可望。然此犹曰巳过去之事实也,更试以现在及将来证之。

论监督财政之实,行政监督为国会,司法监督为审计院。威势所及,国会已退处无权。今之所谓审计处者,根诸命令而成,并无法律之规定。此等机关,不能独立。自用其财而自行监督,能乎不能?

政府日用以声告国人者,曰地方不协济中央,曰财政不能统一。试问政府对于财政,果有无计画?行政权之分配不明,财政权之伸缩自不能确定。地方以协助望政府,政府以穷困告地方,相处无法,以借款为唯一之目的。前之借款消耗,姑置不言。今之大借款,据合同附件,除偿还外债、整理盐务、裁撤军队外,行政经费只能维持至九月。试间至九月以后将如之何?去岁之预算既不能实行,现今之预算又未交议;国务员去职及请假者已十之六七。国家既陷于无政府之状态,得此大宗借款,固谁负责任?群曰临时政府期间,不能不听其敷衍也。试问临时政府经过后,正式政府成立,将如之何? 隐忍迁就,不顾后来。

议员等虽赞成借款,而预算决算必须丈议,用途必须分,此又不能不

预为声明者也。国会成上今已月馀矣,机关停滞,不能进行。而蓄意破坏者, 欲推翻前次之表决,甘使立法机关被行政机关之蹂滞。国本动摇,言之心痛! 敢伸鄙见,敬告国人。

——孙中山全集续集,第 1 册,第 3 辑,杂著,页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