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政府成立记

平 佚

一 临时政府之组织

武汉倡义甫一月,而湘秦晋滇赣黔浙苏桂皖粤闽各省先后响应,宗旨虽同,机关互异,当事者以对内对外之不可不亟谋统一也,乃往返电商,筹议组织。先由都督①通电各省,请派贝到会议。都督②、都督①亦致电沪军都督①,略谓美国革命,苦战八年,卒收最后之成功者,赖十州会议总机关有统一进行维持秩序之力。其第一次第二次会议,均仅以襄助各州议会为宗旨,至第三次会议,始能确定国会,长治久安。吾国急宜仿照美国第一次方法,於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磋商对内对外善要方法。附提议大纲三条:一、公认外交代表,一、对於军事进行之联络方法, 一、对於皇室之处置。而都督,复以民军倡义伊始,百凡待举,无总机关以代表全国,外人疑虑,交涉为难,因电致各省,公举代表赴开会, 议建临时政府。於是各省都督皆先后选举代表,尅日首途。其未光复各省, 则由谘议局公举。十月初旬,代表之行抵上海者凡十省:其赣粤桂三省,则以省先有请派之议,迳至武昌。此十三省,均赞成组织临时政府统驭全国之说。即由十省代表在上海会议,先推武昌为中央军政府;并提议武昌既为中央军政府,各代表郎应前赴武昌,惟上仍留一通信机关,以便接洽机要。

当代表团未全体到之先,各省军政府以代表到尚需日时,外交应付不容稍缓,乃先后电致垣,凡民军占领各省,公推都督为民国中央政府代表,而以省为暂时民国中央政府,凡与各国文涉,有关民国全体大局者, 均由都督代表一切。同时有已到省之各省代表,亦以是为言。都督乃据情照会各领事,并声明:“凡民军举义之先,所有满清政府与各国缔结之商约,及所有借款之债权,均有效力。至武昌义旗既毕之后,无论满清政府向何国所借之债及所结之条约,则概不承认。”

同时都督复通电各省,略谓:“大局粗定,非组织临时政府,内政、外交均无主体,极为可危。前电请举员会议,一时未能全到,拟变通办法, 先由各省电举各部政务长,择其得多数票者聘请来。以政府成立,照会各国领事,转禀各国公使,请各本国承认,庶国基可以粗定。并拟将临时政府暂分为内务、外交、教育、财政、交通、军政、司法七部。”各省得电後, 即各致电推举。除外交一席亟须设士,由各省公推伍君廷芳为总长,温君宗尧为次长,即行任事外,其余各部,因代表议会将次成立,暂不实行。

各省代表既山议决前赴武昌,即於(宣统三年)十月初十日(1911 年 11 月 30 日),在武昌会议,全体赞成於临时政府未成立以前,推举军都督为中央军政府大都督。惟时汉阳於初七日(27 日)失守,省军务正在吃紧,而民军旋於十二日(12 刀 2 日)攻取南京,情形不同,则临时政府地点,不得不稍事变易。於是浙江汤都督、江苏程都督、都督,复与驻畚省代表筹商,将临时政府改设南京;投票公举黄君兴为假定大元帅,

① 黎元洪,字宋卿。

② 张之洞,清諡文襄。

① 其他,疑当作其地。

① 载澧,误,当作载灃。

黎君元洪为副元帅,庶援及北伐两军号令有所统一。并电在代表齐赴南京,举行正式典礼。是日适得在代表电称:“十省代表公决临时政府设於 南京,定组织大纲二十一条,七日内各代表须会於南京,有十省以上代表到会,郎行选举大总统:复公决未举总统以前,仍认都督为中央军政府,并仍推伍温二君为外交总副长。”由是南京为临时政府地点,沪鄂两处会议固已同归一致矣。惟大元帅一职,则黄兴君一再谦让,改由都督暂任。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列下: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

之权。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第七条 参议院以畚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八条 参议员海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第九条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 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四 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六 议决暂行法律。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八 答覆临时大总统谘询事件。

第十一条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关於第四条 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於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於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覆议。

参议院对於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定之。

第十六条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第十七条 行政各部如左:

一 外 交 部 二 内 务 部 三 财 政 部 四 军 务 部 五 交通部。

第十八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各省代表既议定以南京为临时政府地点,遂先后齐集南京。初拟二十六

(16 日)选举临时大总统,嗣又详细研究,以为先已选举大元帅,可以暂时执行临时大总统职务,故暂从缓。遂由各代表逐日开会,议商临时政府条件。至十一月初十日(12 月 29 日),乃开正式选举总统大会。到会者凡十七省,代表四十五人,共投十七票,孙文君得十六票,遂当选。君提倡革命,奔走海外凡二十年。自武昌起义以后,民军首领会发电敦促回国;江苏程都督复以组织政府非莫属为言,当时各省均赞成此说。君於初七日(26 日)抵沪,至是遂被举为中华民国第一期大总统。

二 南京政府之成立

孙文君既当选为临时大总统,南京各省代表团即发电敦促就任,总统遂于阳历 1 月 1 号,即旧历十一月十三日,携同顾问员,由专车赴宁。下午十时行就任礼,宣读誓词,词曰:“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取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所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誓毕,旋即发令,改用阳历,以本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月元日。盖先一日由各省代表团议决者,至是乃奉总统命令颁行。十七省代表复议决,临时政府应添设临时副总统。于初 3 日特开正式会

投票选举,黎元洪君得十七票,当选为临时副总统。

总统既就任,即着手于组织内阁,初 3 日正式宣布:陆军总长黄兴, 次长蒋作宾;海军总长黄锺瑛,次长汤薌铭,司法总长伍廷芳,次长吕志伊; 财政总长陈锦涛,次长王鸿猷;外交总长王宠惠,次长魏宸组;内务总长程德全,次长居正;教育总长蔡元培,次长景耀月;实业总长张謇,次长马君武; 交通总长汤寿潜,次长于右任。部中职员分薦任、委任两项,即由部长组织,先后报告破立。而议和全权代表,则仍委任伍廷芳温宗尧接任。

政府成立,应设参议院,以为立法机关。照代表团所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参议院应由各省都督府所派参议员组织,业经通电选派。惟以道路睽隔, 未能克日到宁,而会议事件不容延搁,乃先由各省代表员暂行代理。除星期停议暨特别开议外,每日会议两小时。其后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抵宁,乃于

1 月 28 日正式成立开会,选举林森为正会长,陈陶怡为副会长。然仍有数省未到者。计巳到者为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十省, 共参议员三十人;未到而以代表员代理者,为贵州云南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七省,共代理员十二人。

当政府未成立之先,曾由湖南谭都督①发起,以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应设参谋木部,藉资统一,电请各省赞成,派员组织。各省均覆电照派。总统就任后,委任黄兴为总参谋,钮永建为副参谋,设参谋部于总统府内。以各省参谋员未能速到,迟至 2 月 6 日始正式成立。

总统以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亟须编订,而公布法律命令, 亦宜设立机关,因提议创设法制院,并发行临时政府公报。旋由参议院将法制院职制议决施行,而公报亦同时发布。于是对内对外立法执行各机关,渐臻完备矣。

至政治上之设施,军政则颁布临时军律,限制各省招兵,内务则整顿全国警察,保护人民财产;财政则取缔各省借款,发行全国公债:以及教育之颁行办法,外交之保护外人,凡此卓犖诸大端,已渐收整齐划一之效。而作战方略,则议定以鄂湘为第一军,由汉京铁道前进;宁皖为第二军,向河南前进:淮扬为第三军,烟台为第四军,向山东前进;秦皇岛合关外之军为第五军,山陕为第六军,向北京前进。联各省之劲旅,听指令于中央,整饬戎行,师行有日矣。适和议已将告成,遂不出发。⋯⋯

——东方杂志,卷 8,第 11 号,(1912 年 5 月 1 日),页 5—12。

① 黎都督,指黎元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