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士和一般员工的聘用。

外资在聘用人员之前,首先拟定一个计划,包括所需各类人员的数量, 上报董事会,经批准后,再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并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

外资企业在人员编制上是非常自由的,招聘或辞退高级管理人员或一般员工全由企业“自决”。

被招聘人员,可由合资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委派,也可由受托劳动服务公司招聘,或是外资企业直接对外招聘。

在外资企业中,中方的管理人员担任着各阶层、部门的工作,其中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总工程师等。

作为外资企业中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我国劳动人事部门曾强调:我方要委派或推荐到外资企业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能够掌握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会管理、懂技术、富有开拓精神并能较好地与外商合作的人员。

大、中型外资企业在招聘中方高级管理人员时,选择对象,此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必须懂一门外语。

在专业人员的配置上,要有懂得进出口贸易、精通技术和生产的人员, 还要有经营管理和财会人员。

凡是将委派到外资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人员,需要接受专门培训。培训的内容有:中国对外开放、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涉外经济法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基本知识、外语等。

可以这么说,三资企业内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三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标准严格,一般是不在社会上公开招聘的。

不过,随着人才竞争。市场竞争的加强,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相信不久的将来,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必将公开面向全社会。

外资企业对一般员工的要求也是很严格的。

凡被外资企业录用的人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期满后,由企业进行考核,合格者被正式录用;不合格者,将延长培训期或不予录用。

有些三资企业对考核合格的员工还要规定一定时期的试用期,只有表现较好的才能继续留用;表现欠佳者,仍可能被辞退。进入三资企业的员工大多数是有固定雇用期限的合同工,不是终身制的固定工。

一九八○年七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指出: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及奖惩, 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劳动合作,由合营企业同本企业的工作组织集体地签订,规模较小的合营企业,也可以同职工个别地签订。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批准。” 合同工如果表现好,公司满意,那么在第一期合同满了后可以续签第二

期、第三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