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共和时代的罗马文化

罗马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大体上是和罗马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并行的。这种文化虽植根于罗马自己的土地,但它的成长壮大却是与外界的影响分不开的。共和国早期的罗马文化,较多地承受了伊达拉里亚的影响(已见上述)。公元前 3 世纪上半叶罗马合并了南部意大利,与希腊各城邦的接触更加频

繁,希腊人的先进文化也随之输入。到公元前 2 世纪中期罗马征服了整个巴尔干半岛,更多的希腊艺术作品和各种学科著作,大量地传播到意大利,尤其是许多受过良好教育的希腊人被当作奴隶和人质而带到了罗马,他们给罗马奴隶主当家庭教师、医师和音乐师等,其中有些人获得自由以后甚至成为

① 小庞培即塞克斯图·庞培,格涅乌·庞培之子。他乘凯撒死后罗马内讧,率领一支有大量奴隶参加的队伍,以西西里为据点,不断袭扰各地,其势力越来越大,成为意大利的严重的威胁。公元前 39 年,“三头” 曾承认小庞培在海上的权力。

② 克娄巴特拉七世曾为凯撒生一子,取名凯撒良。女王来到过罗马,凯撒死后她又将安敦尼引入埃及。

罗马社会中的知名人士。希腊人在政治上降为罗马的属民,但他们对于罗马文化的发展有过积极的贡献。

宗教神话 罗马人长期信仰多神教。除了保有某些“万物有灵”的原始信仰以外,他们在希腊宗教神话的影响下产生了与希腊诸神对等的若干神祇,比如朱比特、朱诺和米涅娃(所谓“三位一体”),等于希腊的宙斯、赫拉和雅典娜。其他如战神马尔斯等于希腊的阿瑞斯,大力神赫库里斯等于希腊的赫拉克里斯,狩猎女神狄安娜等于希腊的阿蒂密斯,爱神维娜斯等于希腊的阿芙罗狄忒,等等。女灶神维丝塔受着家家户户的崇拜,罗马家庭中都设有灶堂,长明的圣火就是维丝塔的象征。维丝塔也受到全国的崇拜,守护“国灶”的女祭司(贞女)享有特殊的荣誉。罗马有许多祭司团,其最高首脑大祭司或大教长(pontifex)在国家中拥有很大权威;他的权力大概是王政时代“勒克斯”(“王”)的那一部分宗教权力的继承。罗马国家遇有出师、作战等重大事件都要求神问卜,这件事由占卜祭司来担任。祭司们通过观察空中飞鸟或者动物的内脏来预测吉凶,这往往成为他们干预政事的一种手段。

建筑艺术 罗马的建筑艺术是它留给后世的一份宝贵的遗产。其主要成就在共和国后期,特别是帝国的前期,但共和国的早期和中期即已打下了基础。早期建造的维丝塔神庙是一圆形建筑,它带有古意大利人传统的屋舍形式。罗马的神庙建筑也曾受伊达拉里亚影响,如卡皮托林山上的朱比特方形神庙即是。公元前 3 世纪以后,罗马主要吸收了希腊的建筑艺术的成果,广泛地采用柱廊式并饰以各种雕刻绘画,除神庙之外还大规模兴建各种公共建筑物,如剧场、会堂、水道、桥梁及凯旋门等。普遍地利用石拱结构,使建筑物更加坚固和持久,这是罗马建筑事业的一项重要贡献。公元前 1 世纪中期罗马的朱里亚·凯撒广场及其周围的建筑群,可以看作共和时代建筑艺术成就的一个缩影。罗马国家出于它军事统治的需要,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修筑了多条有名的“大道”。在意大利境内,有通往南部的“阿皮乌大道”—

—由罗马经坎巴尼亚(加普亚)延至他林顿,通往北部的“弗拉米尼大道”

——由罗马直达翁布里亚东海岸,以及通往波河的大道等等。道路用石料建造,路面平整而微作凸状,据说虽延伸数英里其宽度亦少有误差。这种大道后来更扩展到东西各行省及边远地区,对沟涌贸易和交流文化都起了作用。所谓“条条大道通罗马”,正反映了罗马在政治上的中心地位。共和国时期罗马的建筑事业方兴未已;但从现今残存的部分遗迹来看,仍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

文学、史学 罗马不像希腊那样,在没有希腊文字以前已有了荷马诗篇

(公元前 6 世纪方以文字写成)。文字是一切知识的伟大记录者;罗马之有文学、史学等人文学科,乃以使用文字为前提。但罗马人所用的拉丁文字却直接来自伊达拉里亚文,后者是从古希腊文脱胎的。古希腊文和拉丁文便是

后来西方各种文字的滥觞。①

罗马最早的文学来自民间诗歌,但很少保存下来。能够称得上罗马第一个诗人的是李维·安德罗尼库(约公元前 284~前 204 年)。他本是南意大利的希腊人,被俘沦为奴隶,后得释放,给人当家庭教师。安德罗尼库首次将荷马史诗《奥德赛》译成拉丁文,作为教学课本。意大利翁布里亚人普劳图(约公元前 254~前 184 年)是早期的一位多产剧作家。据说他流传下来的有 20 部喜剧,如《大言不惭的战士》《钱罐》和《俘虏》等,其题材和风格多受后期希腊喜剧家米南德的影响,语言生动、诙谐,但有些粗俗。拉丁散文的开创者当推加图(公元前 234~前 149 年)。加图历任高级官职, 特别是在监察官任内(公元前 184 年任职),以维护罗马古老传统、反对希腊文化输入出名。他曾用拉丁文写过一部罗马历史《创始纪》(七卷),今只保有残篇。加图还有一些演讲辞和一部完整的《农业志》保存下来,后者据说是为一个朋友而作,谈论如何经营奴隶制庄园和生财致富之道。另一位更加博学的作家是共和国晚期的瓦罗(公元前 116~前 27 年),他先前追随庞培反对过凯撒,凯撒当政时任用他筹建罗马第一所公立图书馆。据说瓦罗有七十多种著作,但他主要是一位文史学家,其现存作品仅有《拉丁语研究》

(残篇)及一部相当完整的《论农业》。后者属于对话体且有文学风味。共和国晚期文学家和雄辩家的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公元前 106~前 43 年)。他生于骑士家庭,自幼研习修辞学,而这门学科是当时从事政治活动所必备的。西塞罗保存下来的演讲辞完整的有 57 篇及其他一些残篇,最为人们称

道的是三种:公元前 70 年为反对西西里总督维列斯贪赃枉法发表的演说,

公元前 63 年反对喀提林“阴谋”的演说,以及公元前 44~前 43 年反对安敦尼的演说。此外,还有大批书简和有关哲学、伦理学的作品。西塞罗的文体被誉为拉丁文学的典范,在罗马帝国时期和后世的西方有相当影响。凯撒在罗马文学与史学两方面均占有重要地位,他的《高卢战记》(著七卷,第八卷为希尔提乌所作)和《内战记》(三卷),是研究公元前 1 世纪中期罗马历史以及高卢、日耳曼历史的珍贵文献。

共和时代还有两位著名历史家,一是波里比乌(约公元前 200~前 118 年),一是萨鲁斯特(公元前 86~前 34 年)。前者是希腊麦加罗城贵族, 阿卡亚同盟的知名人士,公元前 168 年皮得纳战役后入质罗马,后得斯奇庇奥家族的赏识,在罗马获得社会地位。所著《通史》40 卷,今存前五卷及若干残篇,主要叙述罗马与迦太基之间的布匿战争,以及地中海东部“希腊化” 各国的历史。他对罗马在公元前 3 世纪至公元前 2 世纪间能迅速崛起、跃升为地中海世界的霸主,有其独特的解释,即主要由于罗马共和国所实行的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后者本是凯撒的拥护者,“后三头”当政时引退著史,主要有《喀提林阴谋》《朱古达战争》,以及晚年所写的《历史》五卷(记公

① 古希腊文字起源于腓尼基的 22 个辅音字母,后者主要是在古埃及 24 个象形音符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

元前 78~前 67 年史事),这可能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

哲学 罗马人不像希腊人那样,爱好穷究宇宙的本原,探索社会和城邦的正义。质言之,他们不长于思辨,更注重于实行。他们希望在哲学中,能够找到为其所用的某种行为准则或治国的方法。“希腊化”世界的各种哲学, 特别是斯多葛派等唯心论哲学的传播,无疑地对罗马人起了重要作用。共和国后期,罗马人承袭希腊各派哲学中的可取部分并且调和各派思想,而形成了他们的折衷主义。在这方面西塞罗是有名的代表。西塞罗的哲学著作主要有《论善与恶的定义》《论神的本性》等。探讨人生修养的有他的名篇《论老年》《论友谊》等。西塞罗主张顺乎自然,要人们服从自然所安排的命运, 他说“凡是合乎自然之道的全是好的”。西塞罗是斯多葛派的信徒,宣扬“节制欲望”,他认为“不生欲念”以求得“心灵的快乐”才是最大的快乐,这些思想早已是晚期希腊哲学家的老生常谈。因此可以说,西塞罗在哲学的根本问题上并不曾有过独特的贡献。西塞罗的主要功绩在于,他以生动流畅的拉丁文将希腊的哲学思想通俗化了,从而便利了罗马人对希腊思想家的了解。

共和国后期,罗马唯物论哲学家的代表人物是卢克莱修·卡鲁(约公元前 98~前 54 年)。他的生平事迹很少为人所知,只因他留下了一部《物性论》(六卷),人们才知道他是伊壁鸠鲁原子论的忠实信徒。卢克莱修以叙事诗的体裁讨论伊壁鸠鲁的哲学和伦理思想。他的一个重要动机,就是想要启迪人类的思想从宗教迷信的束缚下获得自由。卢克莱修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现象并非神的创造也不受神的支配,它们是由唯一真实的物质——原子所构成的,包括人的“灵魂”也是物质的;躯体死亡“灵魂”也归于死亡,因此人不应存有死后的恐怖。这位诗人、哲学家在他的著作(第五卷)里,还为人类社会描绘了一幅进步的图画。卢克莱修的《物性论》也是了解伊壁鸠鲁学说的重要文献。

法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罗马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它的各种法律、法学不断积累和完备的历史。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公元前 5 世纪中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这是一部适用于公民内部的、旨在维护贵族利益的法典(已见上述)。当时法典的解释权属于掌握宗教权力的大教长。公元前 4 世纪末期公布了“诉讼程序”,开始有些世俗的法学家也参与法律活动,大教长的解释权限逐渐缩小。大法官是主管公民诉讼的高级长官,他们在任期(一年)之内发布的命令和民刑判例,长期积累下来,就形成了系统的法规,再加上公民大会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其他长官的各种命令,这些便构成早期罗马法发展的一个方面。罗马公民的权利主要有三项:缔结婚约、处理私产和提起诉讼。一般说来,非公民是享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的(除非通过公民充当其诉讼代表)。另一方面,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和征服,自然会产生罗马人和非罗马人(“外族”)的关系,以及在罗马统治下的非罗马人和非罗马人的关系。过去只适用于罗马人之间的“公民法”(Jus

civile),处理上述两种关系已无能为力,于是“万民法”(Jus gentium) 便应运而生。“万民法”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它是按照罗马奴隶主阶级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典成果,在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到帝国时期罗马法律的内容更加丰富,法学的研究、法典的编纂也更加系统化,然而,帝国时期的发展,与共和时期的源流,却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