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

原始的畜牧业和农业 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时期是在新石器时代。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的过渡时期称为中石器时代。它相当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人类进入中石器时代,大约在 1.5 万年以前。

在欧洲,最著名的中石器时代文化是阿齐尔文化(以法国南部的阿齐尔洞穴得名)及塔登努阿文化(亦以法国的发现地为名),稍晚的有阿斯都里亚文化及马莱穆斯文化。在我国,陕西省的沙苑文化可能属于中石器时代的文化。

各地发现的中石器文化尽管各有地方的特色,但是总的特点是:一、出现了细石器,制作精细,形状端正,体积较小,用来镶嵌在木棒或骨棒上, 适于剥削兽皮或树皮;二、出现了弓和箭,弓箭的发明正如“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①;三、开始驯养家畜,最早被驯养的家畜是绵羊和狗。由于弓箭和各种复合工具的制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生产率的提高。

在中石器时代之后是新石器时代。它相当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新石器文化的最主要的特征是磨光石器的广泛流行和陶器的制造。

制作磨光石器,首先要将石器打制成一定的形状,然后在砺石上撒上带水的砂,将石器磨光。磨光的优点是可以制造出准确合用的具有锋利刃口的工具。在新石器时代末期,还发明了在磨光石器上钻孔的技术。但无论是磨光还是钻孔,都需要耗费很大的劳动力,因此在新石器时代,除了磨光石器之外,人们仍继续使用一部分打制的石器。

制陶术的发明也是新石器时代的重要标志。原始的制陶法很多,例如把一团粘土压进去一块,再捏成圆形的器皿;又如把粘土编成长条,再制成容器。总之,都是用手制的方法先做成陶坯,然后再用火烧。陶轮的出现,要到金石并用时代。

在这一阶段,产生了原始的畜牧业和农业。

原始的畜牧业是由狩猎发展而来的。在中石器时代,人们已开始驯养绵羊和狗,到新石器时代,猪、山羊、牛等动物也先后成为家畜。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版,第 4 卷,第 20 页。

原始的农业是从采集经济发展而来的。根据西亚及中美洲的考古材料, 原始农业出现在陶器发明之前。在长期的采集生活中,人们识别和选择了许多可供食用的植物,如大麦、小麦、稻、小米、马铃薯、玉米等等。同时通过日积月累的观察和世代相传的经验,掌握了它们的生长规律,学会了栽培的方法,于是采集经济就过渡到原始的农业。①

在原始时代,到处是荆棘莽丛、森林沼泽,没有现成的土地。为了种植作物,原始的人们焚烧成片的树林和荆棘,在烧过的土地上将地挖松,进行播种。当时的农具十分简单,起初用来挖土的只是掘杖(一端削尖的木棒), 后来出现了木锄(一端有一个分杈的木棒)。经过不断的发展才成为复合工具(石锄),这种用锄头来耕种的农业称为锄耕农业。用这种简陋的工具进行耕种,往往需要集合整个氏族的人力。

原始的畜牧业和农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生活资料,使人们有经常的食物积蓄,因而出现了比较永久的定居生活。新石器时代的住所有了很大的进步,并且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例如在东欧发现的敷土的木屋,屋的面积达到 100~150 平方米。又如瑞士发现的水上建筑,美洲易洛魁人的长屋,都已经建筑得很好,并且各有不同的特点。

随着定居生活以及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家庭手工业也开始发展了。当时的家庭手工业有制造陶器,制造皮革,编结篮、筐,纺织麻、棉、毛等。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 新石器时代是母系氏族的繁荣时期。这个时

期,婚姻制度由群婚转入了对偶婚。对偶婚已经有一对比较确定的夫妻,但是他们的结合并不牢固,婚姻关系很易解除。对偶婚的发展经过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所谓“望门居住”,这时,夫妻双方各住在自己母亲的氏族, 婚姻关系常常采取丈夫访问妻子的形式。第二个阶段是“居妇家制”,这时丈夫住在妻子的氏族,但不算是妻方氏族的成员。

由对偶婚所组成的对偶家庭并不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当时社会的经济细胞是母系氏族公社。一个母系氏族公社往往构成一个村落,如果氏族人口较多,则分居在相邻的村落。新石器时代,生产固然比从前有了很大进步, 但是生产力水平仍是很低的,人们只有依靠集体的生产劳动才能保证食物的供给,这种情况决定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在氏族中,一切财产归氏族所有, 但是武器、衣服或装饰品则归个人所有。由于生产力还很低,还没有出现剩余产品,所以不可能产生私有制和剥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

在母系氏族中,族长一般由妇女担任,但有的氏族(如易洛魁人)有男族长。族长由氏族议事会选举产生,如果族长不称职,氏族议事会有权将他撤换。一切重要的事都由氏族议事会讨论决定。在氏族议事会中,氏族的每一个成年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氏族成员有相互援助的义务和血亲复仇

① 最初的农业作物,在美洲以玉米、马铃薯为主;在东亚、南亚以小米、大米为主;在西亚、北非、南欧则主要是小麦、大麦。

的习惯,有共同的墓地和共同的宗教节日。氏族还有权给本氏族成员命名。有时候氏族可以接纳外人作为养子,养子和其他氏族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制度的基本规则。在母系氏族时期,婚姻双方都是母方氏族的成员,当一个人死了,其财产(随身的衣物)归其余的同族人所有,丈夫和妻子不能互相继承,子女也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父亲和子女分属两个不同的氏族。

母系氏族在人口增殖之后,分裂为许多小氏族,而原来的氏族则成为胞族(即大氏族)。因此,胞族的产生比氏族和部落的产生要晚。

恩格斯曾经对母系氏族作过生动的描写,他说:“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大兵、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 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①

但是这种原始的共产制度是建立在极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之上的,当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之后,原始公社制度就逐步解体了。